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6-015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路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9人,代表股份100,885,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89,903,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0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41人,代表股份10,982,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44人,代表股份11,905,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9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41人,代表股份10,982,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8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6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85,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9%;反对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64,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8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8%;反对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4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反对2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60,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3%;反对2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李迎亚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6-016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批股份
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6日、2025年1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批股份锁定期届满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和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春晖智控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920,000股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2月26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过户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45%,过户价格为6.3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为30%、30%、40%,各期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的后续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批股份锁定期于2026年2月26日届满,解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30%,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业绩考核达成情况,处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5、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6、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秀华律师、李迎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2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审议议案与通知议案相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路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杨广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2月24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9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885,7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49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903,0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10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41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982,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884%。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为3项,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100,866,10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6,8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12,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885,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9%;反对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00,864,30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8,6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12,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883,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8%;反对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0,841,50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27,0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17,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860,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3%;反对2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5%。
上述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宏利
承办律师:
刘秀华
承办律师:
李迎亚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