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3月16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3月16日 10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3月16日
至2026年3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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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026年2月2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类别:A股股东
2、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办理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个人股东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外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时间:2026年3月13日
上午8:30一一11:30 下午3:30一一6:00
4、登记地点:公司北大门(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63号)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陈立伟 田治平
联系电话:0375一3921231
传真:0375一3921500
邮编:467000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3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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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6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
子公司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
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尼龙科技”)持有的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普利材料”)45.13%少数股东股权(对应22,172.20万股),收购价款为23,741.412507万元。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持有普利材料股权由54.87%增加至100.00%,普利材料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变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尼龙科技不再持有普利材料的股权。
●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尼龙科技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截至本公告日(含本次交易及同日披露的《神马股份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所述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共计2次,金额为27,926.81464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16,329.734630万元的3.90%,超过3,000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公司自愿将本次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次投资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鉴于普利材料近年来盈利能力较强,其中2023年盈利2,996.85万元,2024年盈利1,253.89万元,2025年盈利3,040.76万元,为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尼龙科技持有的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普利材料45.13%少数股东股权(对应22,172.20万股),收购价款为23,741.412507万元。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持有普利材料股权由54.87%增加至100.00%,普利材料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变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尼龙科技不再持有普利材料的股权。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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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5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关联董事李本斌先生、张电子先生、刘信业先生和王兵先生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日(含本次交易及同日披露的《神马股份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所述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共计2次,金额为27,926.81464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16,329.734630万元的3.90%,超过3,000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公司自愿将本次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含关联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卖方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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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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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61.16%的股权,持有神马股份57.08%的股权,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沙河二路南希望大道东(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
注册资本:49,133.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5-11-05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公司本次购买的普利材料45.13%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出具的信会师豫报字〔2025〕第10096号审计报告、信会师豫报字〔2025〕第10573号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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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2025年上半年因项目试车推动产量增加,但受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下行影响,高价库存积压导致业绩不佳;下半年通过系统优化降低消耗,同时强化存货管理、推进降本增效等举措,库存单位成本实现大幅下降,业绩显著回升。2025年业绩同比2024年实现大幅增长,主要系期间费用的有效控制及政府补助等其他收益的增加所致。
4、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交易标的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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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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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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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无逾期债务,无对外担保。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标的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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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普利材料的股权进行评估,以202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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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以2025年0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负债等。本次评估的重要假设主要为公开市场假设、交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等;重要参数主要为折现率、收益期限、无风险利率等。以下分别是两种方法的结论: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32,299.66万元,评估价值为134,543.24万元,评估增值额为2,243.58万元,评估增值率为1.70%;总负债账面价值为81,932.26万元,评估价值为81,932.26万元,无增减值变化;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50,367.4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52,610.98万元,评估增值额为2,243.58万元,评估增值率为4.45%。
收益法评估结论: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50,367.40万元;评估价值为52,150.00万元,评估增值1,782.60万元,增值率3.54%。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2,150.00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2,610.98万元,两者相差460.98万元,差异率为0.88%。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基于本次评估目的,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更能全面、合理地反映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的真实企业价值,所以,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价值参考依据。以下是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理由:
虽然评估人员根据目前情况对企业的未来年度的收益情况进行了审慎的分析、判断,并审慎的作出了基准假设,但随着市场产能的进一步释放,以及被评估单位的原材料己内酰胺价格波动较大,在未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仍有可能大幅波动,都可能会对基于现有模式下的合理预测及假设产生未能预见的影响。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企业属于重资产企业,且未来的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所以价值在资产基础法下的估值更合适,其评估结论更加能反映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即: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价值为52,610.98万元(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陆佰壹拾万零玖仟捌佰元整)。
评估基准日至相关评估结果披露日期间,未发生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03月31日,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50,367.40万元,评估价值为52,610.98万元(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陆佰壹拾万零玖仟捌佰元整),评估增值2,243.58万元,评估增值率为4.45%。
本次交易价格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定价基础,尼龙科技持有的普利材料45.13%股权对应评估价值为23,741.412507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普利材料45.13%股权转让价格为 23,741.412507万元。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甲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股份”)
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72489Q
法定代表人:李本斌
乙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龙科技”)
注册地址: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949049903
法定代表人:禹保卫
目标公司: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沙河二路南希望大道东(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4RFP8W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
第一条 释义
“交易基准日”指2025年3月31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标的股权”指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45.13%的股权。
2.2 各方一致确认,截至基准日,乙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2,172.20万元,乙方已完成该认缴出资额全部实缴义务。
2.3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转让标的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转让标的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条 本次交易方案
3.1 本次交易安排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以现金的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乙方亦同意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并同意接受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
3.2 股权转让价款
以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5〕第560011号)为基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权的整体估值为526,109,752.55元(大写:伍亿贰仟陆佰壹拾万玖仟柒佰伍拾贰元伍角伍分)。根据前述估值,标的股权的转让对价为237,414,125.07元(大写:贰亿叁仟柒佰肆拾壹万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柒分)。
3.3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首期支付金额为137,414,125.07元,支付日不晚于2026年3月31日,二期支付金额为100,000,000.00元,支付日不晚于2026年12月31日。
3.4 本次交易前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
3.4.1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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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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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过渡期损益
甲乙双方确定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条 本次交易之实施
4.1 交割的先决条件
4.1.1本协议项下交割应当以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为前提条件:
(1)批准、同意及弃权:甲方、乙方、目标公司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所有批准、同意、授权和弃权均已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政府批准和许可(如适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批准、任何主体重大合同所要求的所有第三方同意(如适用)等,且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投资交易不会导致任一方违反任何中国法律。
(2)无禁令: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或禁令。
(3)无违约:甲方、乙方和目标公司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项下其所作声明、陈述、保证、承诺和约定的情况,也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甲方、乙方和目标公司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之声明、陈述、保证、承诺和约定的事件、情况、事实和情形。
(4)无重大不利影响:自基准日起,目标公司未发生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4.1.2乙方及目标公司应采取必要行动促使本协议4.1.1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如果甲方豁免本协议4.1.1条任何先决条件,则该等事项应变更为本协议项下目标公司的交割后承诺,乙方及目标公司应于交割日后一年内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日期前完成该等事项。
4.2 交割日
4.2.1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4.1.1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被豁免,且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和标的股权的交割。乙方应配合目标公司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2.2自交割日起,甲方享有标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
5.2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均适用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5.3 本协议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在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并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普利材料是本公司核心子公司之一,近年来盈利能力较强,其中2023年盈利2,996.85万元,2024年盈利1,253.89万元,2025年盈利3,040.76万元。本次股权收购能够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在普利材料享有的权益比例,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助于推进上市公司与普利材料深度融合,促进协同效应的发挥,同时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对普利材料的管控能力,提升公司对普利材料的管理和运营效率,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本次交易前,普利材料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已将普利材料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后普利材料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变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动。本次收购以本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从长远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四)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控股子公司。
(六)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5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关联董事李本斌先生、张电子先生、刘信业先生和王兵先生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自愿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含本次交易及同日披露的《神马股份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所述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共计2次,金额为27,926.814649 万元。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锦纶科技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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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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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有河南神马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锦纶科技)48.96%的股权,为其控股方;福建省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申合纤)持有锦纶科技47.04%的股权,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鑫焦化)持有锦纶科技4.00%的股权,均为其参股方。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锦纶科技拟向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银行融资,期限1年期,其中由神马股份按持股比例48.96%提供担保,恒申合纤担保51.04%,东鑫焦化不提供担保。
公司拟为锦纶科技本次在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448.00 万元;恒申合纤拟为锦纶科技本次在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552.00 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9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次担保发生后,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495,913.28万元人民币,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本次担保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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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锦纶科技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申请 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的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金额为 2,448.00 万元人民币。恒申合纤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为2,552.00 万元。东鑫焦化不提供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为锦纶科技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锦纶科技生产经营稳定,整体负债压力小,资信情况良好,经营性现金流稳定,具备偿还本次银行融资的能力。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9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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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80元/股调整为3.75元/股。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马股份”)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神马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豫国资文〔2024〕125号),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12月1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复的公告》。
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神马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民英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2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2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神马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4、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年12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神马股份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2月25日,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要求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于同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过户登记确认书》。2025年2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神马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7、2026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80元/股调整为3.75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暨调整回购价格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事由及方法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5年7月17日,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80元/股调整为3.75元/股。
(二)调整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发生派息情形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因此,本次涉及的486,000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80-0.05=3.75元/股。
2026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组织调动及身故等原因,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6,000股。截至目前,前述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回购注销。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486,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3.75元/股,回购价款总计1,822,500 元人民币加上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其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安排;
(三)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下转13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