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以法治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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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宋薇萍
2026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推动我国构建并完善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律体系,是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应以良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他建议:以“人”为“本”,即以劳动者、创新者为本体,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以“果”为“标”,即以科技成果为指向,优化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以“企”为“体”,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律制度;以“业”为“载”,即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载体,建立产业促进法律体系。
“生产力的主体是人,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劳动和人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吕红兵说,为顺应市场形势变化,建议补齐灵活就业劳动法律制度,制定数字经济劳动法律制度,优化科技人才劳动法律制度。尤其对科技人才,建议调整员工流动制度,特别是竞业禁止规定,还要建立科技人才评价制度、科技人才移民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以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研究编纂劳动法典。
谈到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吕红兵表示,以数字化为方向、以绿色为底色的颠覆性技术正引发科技创新呈现新趋势,对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提出新要求。建议修订专利法律制度,并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机衔接,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止“过度保护”导致创新资源垄断,兼顾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维护。
他还建议,依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并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成果以法律方式予以固定。在此基础上,以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探索编纂科技法典。
在健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吕红兵建议:
第一,从公司法角度,规范投资者请求股东及公司回购股权制度,注重平衡保护资本与技术、投资与经营、公司与股东、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动态关系。从破产法角度,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尤其是科技创业者有机会“从头再来”。
第二,从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金融法制角度,调整公司融资制度。从资本监管、估值定价、考核评价、战略使命、风险容错、尽职免责、税收优惠、并购退出等各个方面,规范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制度以及耐心资本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及数据资产证券化;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制度;设立政策性科创融资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以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推进编纂金融法典。
护航新兴产业发展,吕红兵建议,将中长期产业政策要求提升至产业促进法律制度的高度,借鉴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立法实践,制定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制药、商用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相关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提炼形成新质生产力产业促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