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短线交易监管规定 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监管安排
证监会发布短线交易监管规定
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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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上市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投资者持股数量不合并计算,可能出现同一境外投资者通过跨通道交易、持股,规避短线交易规制。《规定》第10条明确,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上述各渠道持有的境内同一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豁免适用情形。结合前期监管实践,并参考境外做法,《规定》第6条明确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等13种情形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同时明确上述行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将不予豁免。
前期,证监会已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建议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明确了短线交易规制范围、持股计算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交易行为,稳定市场预期。文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明确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有利于支持相关业务发展,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