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重要提示
1、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25年9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117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6年3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6、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60亿元的,本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首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认购申请金额超过6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基金合同生效后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和《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称“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riversfund.com)、基金托管人的网站,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3、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5、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销售机构的公告。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01-1190或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7、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和动态最优化的方式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可以向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境外投资者销售。境外投资者参与购买本基金需遵守的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义务,以及境外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适用的特殊认购/申购/赎回规则(如有)、权利与义务等条款,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各章节,以及“向境外投资者销售的特别条款”章节的规定。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不设份额分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事宜,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二)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全称: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
基金代码:026415
(三)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八)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三)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参加部分销售机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本基金在销售机构认购费率的优惠措施及相关销售机构名单请关注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九)基金募集时间安排、募集规模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6年3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基金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基金在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基金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见下表:
■
在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产生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且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100,030.00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在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在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00)/1.00=99,750.90份
即:该投资者在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且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99,750.90份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合同生效后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的开户及认购。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人分配基金账号,机构投资者应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一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柜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直销柜台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3)《机构预留印鉴卡》;
(4)《业务授权委托书》;
(5)《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7)《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机构版)》;
(8)《财产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声明》;
(9)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2)银行信息材料复印件;
(13)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4)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需提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
(15)具备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为其管理的产品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除机构投资者开户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直销柜台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产品穿透核查明细表》及产品批复、备案、登记或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16)其他直销柜台所需材料。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划款凭证或划款指令;
(3)其他直销柜台所需材料。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对应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户名称: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60301300809577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宝山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1290050123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人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1)认购申请当日交易结束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专户或划款凭证未发送至本公司,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起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3)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2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认购本基金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退款事项
(一)基金认购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已开户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的;
4、投资者已划付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仲韶街9号复兴城西海岸互联网信息产业园B座23层007室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41号招商局大厦A座13A层
法定代表人:王锦海
电话:400-101-1190
联系人:蒋金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41号招商局大厦A座13A层
电话:400-101-1190
传真:0898-31586762
联系人:施丽
网址:www.river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
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注意留意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仲韶街9号复兴城西海岸互联网信息产业园B座23层007室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41号招商局大厦A座13A层
法定代表人:王锦海
联系人:陈鹏洲
电话:400-101-1190
传真:0898-31586762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王丹蕾
经办律师:陆奇、王丹蕾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西茜、吴巧莉
联系人:蔡正轩
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3日
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
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6年03月09日
送出日期:2026年03月1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
注:本基金类型为债券指数型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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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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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通过直销机构认/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在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
2、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认/申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认/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N为自然日。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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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上表中年费用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4)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7)自动终止的风险
(8)基金转换为联接基金的风险
(9)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
2、本基金面临的其他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其他风险。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iversfund.com][客服电话:400-101-1190]
1、《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百川CFETS0-5年期气候变化高等级债券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