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16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3月30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3月30日 9点 3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3月30日
至2026年3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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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6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9、10、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5、7、8、9、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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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地点: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时间:2026年3月27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
六、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010
联系人:黄青
联系电话:0574-87341480
联系传真:0574-87279527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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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13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且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控制的企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8,493,150股测算,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发行事项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并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等。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维科控股发行不超过68,493,150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维科控股全部以现金参与认购。维科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维科控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6年3月13日,公司与维科控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何承命先生及维科控股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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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持有公司152,778,214股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150,002股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合计拥有公司154,928,21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29.28%。
若按照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68,493,150股测算,维科控股认购公司68,493,150股股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将合计拥有公司221,271,364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39%。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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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 公开信息,维科控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维科控股于2026年3月13日签署了《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及认购股票数量、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等,详情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并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豁免维科控股的要约收购义务后,维科控股可免于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3、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8,493,150股测算,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维科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何承命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15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文件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该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预案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10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内容提示:
1、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科技术”)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维科控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3、本次发行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及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68,493,150股(含本数)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维科控股。维科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为进一步明确向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与维科控股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董事会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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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维科控股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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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营业务情况
维科控股成立于1998年5月14日,注册资本10,706.5497万元。维科控股最近三年主要从事纺织、贸易、投资、房地产、融资租赁等业务,并通过维科技术从事新能源电池制造业务。
(四)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维科控股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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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向维科控股发行的不超过68,493,150股公司A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3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2026年3月13日,公司与维科控股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3月13日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认购标的
本次认购标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7.3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认购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根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3、认购方式
发行人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认购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4、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认购人知晓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审核、批复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认购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金额将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金额相应调整。
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68,493,150股(含68,493,150股),认购人同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双方确认,最终发行股票数将以经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数量为准。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赠予发行人)。
5、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认购人同意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发行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限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款项在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认购人支付认购价款后,发行人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票登记相关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6、股票上市及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人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发行人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7、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8、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双方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9、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与此相关的纠纷均适用中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所作的陈述、保证等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生效后,如认购人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发行人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每逾期一日,认购人应按未支付认购资金的千分之一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足额支付的则视为放弃本次认购,发行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认购人赔偿发行人全部损失。
本次发行如未获得(1)发行人股东会通过;和(2)上交所审核通过;(3)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本公告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对与维科控股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作了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除公司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维科控股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和信心,将进一步壮大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为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持续稳定扩大,提升整体竞争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七、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与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涉及关联交易,该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合法合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4、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就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并一致同意。
5、2026年3月13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本次发行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尚须取得的批准
公司本次发行尚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5、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
6、《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11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科技术”)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公司现就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且将来亦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8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科技术”)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相关主体就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一)测算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实施完成,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或承诺,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实际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529,079,37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送股、未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和金额均按照上限,即发行数量68,493,15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万元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5、2026年1月17日公司发布《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10,17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12,140.00万元。在此基础上假设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5年度分别按照减亏20%、持平、增亏20%三种情况对2026年情况进行测算;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
7、不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对本次发行完成前后的每股收益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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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入后带来的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总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资本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合理且规范地使用。
(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业务规模持续增长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扩展现有业务规模,稳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持续落实对公司股东稳定且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具体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采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摊薄即期回报、投资者保护或者承诺内容出台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采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摊薄即期回报、投资者保护或者承诺内容出台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摊薄即期回报、投资者保护或者承诺内容出台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7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号)同意,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14,192,495股股票,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4.3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0,249,238.20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89,750,756.1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7月12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1]D-0035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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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初始存放金额中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24.9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8,975.08万元。
[注2]:银行账号“3901110029200393335”为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于2021年6月24日开户,于2025年11月11日销户。
[注3]:银行账号“39053001040007712”为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于2021年6月30日开户,于2021年11月3日销户。
[注4]:银行账号“2010026329200438741”为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项目资金专户,该账户于2021年7月8日开户,于2023年12月19日销户。
[注5]:银行账号“2010026314200007214”和“2010026314200007338”为募集资金定期存款账户,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维科电池)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定期存款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上述账户于2023年12月19日销户。
[注6]:银行账号“202255129294”为钠离子电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于2022年12月16日开户,于2025年11月4日销户。
[注7]:银行账号“193255357245”为募集资金定期存款账户,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南昌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维科电池)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设备及设备安装工程等款项。该账户于2025年11月4日销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8,975.08万元。按照募集资金用途,计划用于“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为86,004.00万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实际已投入资金70,933.34万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一)前次募集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实施主体由东莞维科电池变更为南昌维科电池,实施地点由东莞市横沥镇变更为南昌市新建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根据3C消费类产品市场疲软的现状,认为继续增加投资会出现产能过剩的情况,同时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便于统一管理,于2021年下半年进行了内部产线调整。将原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的聚合物锂电池产线全部搬至东莞维科电池,产线搬迁后,东莞维科电池已达年产10,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的产能。截至2022年10月止,东莞维科电池关于聚合物锂电池的产线布局已饱和。
因此,公司决定终止“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的后续建设,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原募投项目部分未使用资金20,000.00万元投资至“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维科电池在南昌市新建区实施。
变更调整后,由东莞维科电池实施的“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由53,000万元调减至33,000万元,减少使用的募集资金20,000万元变更用于“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实施主体由东莞维科电池变更为南昌维科电池。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全部用于对南昌维科电池进行增资实缴,专项用于“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南昌维科电池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上述调整未实质改变募投项目产业投向,是基于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因素而进行的业务结构优化调整,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募集资金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将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后的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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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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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注2]:差异主要系“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所致。
[注3]: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各个环节的成本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有效地节约了项目投入费用。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有助于缓解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的资金压力,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但无法直接产生收入,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累计实现效益2,092.92万元,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以上,主要系受市场环境发生变化,3C消费类产品市场疲软,项目产能利用率不及预期以及产品价格下降等多重因素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累计实现效益-1,178.12万元,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以上,主要原因系一方面2025年碳酸锂价格持续处于低位,磷酸铁锂电池成本优势凸显,导致市场对钠离子电池的需求刚性减弱,公司钠离子电池销售不及预期;另一方面,公司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于2025年10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受该项目投产初期产品出货尚未大规模放量,产能利用率不足,规模效应不足等影响,导致公司钠离子电池成本较高,项目运行初期出现亏损。
六、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不存在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七、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一)用于进行现金管理
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层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4.00亿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投资期限自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内有效。
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层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3.00亿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投资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内有效。
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层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1.60亿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投资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下转9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