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6-005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金向华先生与实际控制人之一金建萍女士(以下合称“转让方”)与济南乾元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元汇投资”或“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合计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动股2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其中,金向华先生拟向受让方转让16,4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金建萍女士拟向受让方转让9,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金向华先生和金建萍女士。本次权益变动前,金向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577,113股,通过苏州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股份8,694,900股,金建萍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060,000股,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435,35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3%;乾元汇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先生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将减少至108,087,113股,金建萍女士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将减少至27,050,000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股份比例将降至41.14%;乾元汇投资将持有公司股份2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风险提示: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先生与金建萍女士与济南乾元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金向华先生与金建萍女士合计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动股2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其中,金向华先生拟向受让方转让16,4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金建萍女士拟向受让方转让9,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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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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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金向华先生和金建萍女士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安排,受让方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发生的权益变动。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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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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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历晟投资有限公司2025年末总资产96.82万元,净资产81.80万元,营业收入29.70万元,净利润-4.49万元(未经审计);截至2026年2月28日,总资产86.81万元,净资产72.11万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9.69万元(未经审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自然人):金向华
甲方二(自然人):金建萍
乙方:济南乾元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占标的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29%),其中,甲方一转让股票股数为16,490,000股,甲方二转让股票股数为9,010,000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标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0元/股,甲方一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329,800,000元(大写:叁亿贰仟玖佰捌拾万元整),甲方二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80,200,000元(大写:壹亿捌仟零贰拾万元整)。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1)首笔转让价款: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审批材料被上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标的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分别向甲方一、甲方二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其中,支付甲方一首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8,94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捌佰玖拾肆万元整),支付甲方二首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4,06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肆佰零陆万元整)。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2)剩余转让价款:甲、乙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其中,支付甲方一剩余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30,86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零捌拾陆万元整),支付甲方二剩余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6,1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陆佰壹拾肆万元整)。
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如上述任一付款条件未获满足,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有权但并无义务放弃或豁免前述所列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付款条件。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标的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 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甲方认可乙方向上述账户按时足额支付资金后即视为乙方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如因甲方未完成账户开立、所开立账户无法接收转让价款或其他非因乙方主观故意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不得据此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届时由各方协商解决以尽快完成转让价款支付。
4、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甲方按规定支付完毕本次股票转让所产生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收到首笔转让款的3个工作日内(如遇季报、半年报、年报公告日窗口期,时间根据证监会或交易所关于窗口期的相关规定相应顺延),未配合乙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或因甲方相关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未能通过,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除协议要求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自乙方付款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款项止,按照0.05%/日的费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准备和执行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3)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对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五)保密和信息披露
1、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标的公司/标的股票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双方同意,对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有关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以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定价的信息;但有证据证明是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处收到,或者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披露或公开的信息除外)予以保密。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工作人员)披露上述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乙方为进行本协议所述之交易而向其他服务机构进行披露;
(2)向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监管机构披露。
4、除上述情形外,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甲方为自然人,则由自然人签字并捺指印。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3、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6、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