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6-018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阳光诺和”)于2026年1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上市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终止的各项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5年9月26日至2026年1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经办人员;
5、前述1至4项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中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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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卉
金卉系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深圳壹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金卉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终止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终止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使、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指使、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马义成
马义成系本次交易对方,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马义成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终止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终止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使、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指使、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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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交易中,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减持上市公司IPO前获取的股份。
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本次交易对方,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上述行为系本单位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阳光诺和所处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单位在自查期间内交易阳光诺和股票时不知悉阳光诺和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终止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使、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指使、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若上述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分;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公司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律师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