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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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行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2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3月16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6年3月16日20: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海龙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经征得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设备租赁协议并使用重整投资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悦云树科技有限公司拟签署《租赁协议》并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其中1亿元履约保证金将按合同约定退回募集资金专户,本订单实质使用不超过2亿元募集资金用于采购。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行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肖四清先生,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其他重大信息等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026年3月17日,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号)并告知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肖四清先生、王维先生、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肖四清等主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年9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或公司)的重整申请。11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公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为有棵树重整产业投资人。12月23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承诺函,上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年3月11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过户至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对于肖四清。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11日,肖四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行云。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11日,为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天行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王维。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11日,王维为天行云的实际控制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是天行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5年3月11日至今,王维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肖四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股东肖四清先生,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上述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后续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