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聚星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等所需的相关文件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3月20日,即在2026年3月2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上海证券报》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下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6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 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519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6年5月11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请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总部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519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郝建伟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3)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王晓萍
电话:(020)88524556
2、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 林奇
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附件四:《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五:《授权委托书》(样本)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8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相关法规的调整,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实施《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和《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及时更新《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并按规定公告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8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规的调整,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及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的事宜(以下简称“调整事项”)未对基金合同等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变更。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本次调整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故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法成功召集或相关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功召集且相关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自表决通过的次日起生效,本基金将自该日起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实施。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删除《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四、投资限制”中“1、组合限制”的第(11)项:“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并调整与之相关的内容;
2.根据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调整,同步更新与本次调整事项相关的《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3.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三、本次调整事项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议案表决通过后依规披露相关信息。
四、调整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同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按规定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调整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调整上述事项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调整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事项的主要风险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法成功召集或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本次调整事项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次调整事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二次召集。
特此说明。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8日
附件三:
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表决票应于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5月11日17:00止的期间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或其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代理人未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或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提供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8日
附件四:
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表决票可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cgf.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号”,指持有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号。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参加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束之日止。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6.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号”,指持有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号。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7.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有效的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有效的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16日17:00时止(纸面表决票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网络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26年3月17日,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923,923.32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2月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740,274.74份)的53.0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923,923.3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6年3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 关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26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目前本基金资产净值持续较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终止《基金合同》的决议。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安排
1、通过《关于终止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根据《关于终止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日(即2026年3月19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6年3月18日。进入清算程序后(即自2026年3月19日起),本基金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投、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8、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具体以届时公告的本基金清算报告为准。
9、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对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的豁免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四、备查文件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清算期间,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和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工作时间:交易日 9:00-17:00)咨询有关情况。
3、本公告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8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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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16日17:00时止(纸面表决票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网络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26年3月17日,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6,869,836.96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2月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3,440,348.60份)的51.1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6,246,707.2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570,218.83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52,910.87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0.93%,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6年3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 关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目前本基金资产净值持续较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终止《基金合同》的决议。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安排
1、通过《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根据《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日(即2026年3月19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6年3月18日。进入清算程序后(即自2026年3月19日起),本基金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投、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8、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具体以届时公告的本基金清算报告为准。
9、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对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的豁免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四、备查文件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清算期间,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和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工作时间:交易日 9:00-17:00)咨询有关情况。
3、本公告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8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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