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8
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总余额(担保实际发生额,含本次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之间的担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签署了如下担保合同: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YHD2025BZ004),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的人民币9,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因银行授信额度调整,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重新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6100520260000912),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的人民币1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审议程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为融资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统筹管理公司融资,支持各子公司的发展,公司拟在人民币35亿元融资额度内,同意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万荣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洁美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洁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柔震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融资工作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其中各子公司被授权可获取的担保额度情况如下: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60,000万元、杭州万荣科技有限公司预计额度3,000万元、江西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103,800万元、广东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32,800万元、浙江洁美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1,800万元、天津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101,600万元、浙江洁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30,000万元、浙江柔震科技有限公司预计额度17,000万元。上述额度有效期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同时,董事会拟授权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公司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工商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江西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7633554751
4、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六里铺工业园区
5、法定代表人:方隽云
6、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7、成立日期:2004年5月28日
8、营业期限:2004年5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纸制造,货物进出口,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由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二)被担保人财务基本信息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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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信用情况
(1)最新信用等级状况:良好
(2)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3)相关或有事项:被担保人不涉及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主体: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
保证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江西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主体: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
保证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为统筹管理公司融资,支持各子公司的发展,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为融资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为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对外担保预计额度内,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授信额度总金额为275,2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且均为对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主体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44%;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总余额(担保实际发生额,含本次担保)为167,222.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78%。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