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6-013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达”或“转让方”)与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创芯融”或“受让方”)于2026年3月1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胜达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9.9540元/股的价格向合创芯融转让其持有公司44,00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0%的股份,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38,001,880.40元。
●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胜达持有公司272,572,1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6%,合创芯融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新胜达持有公司228,569,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6%,合创芯融持有公司44,00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
● 本次新胜达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是基于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整体战略的一揽子安排。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以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芯瞳半导体技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瞳半导体)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包括不限于增资和老股转让事项)并生效为前提(视为投资事项成功),若投资事项未成功,则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终止。
● 受让方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受让方承诺在股份受让后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新胜达与合创芯融于2026年3月1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胜达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9.9540元/股的价格向合创芯融转让其持有公司44,002,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0%。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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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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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新胜达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是基于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整体战略的一揽子安排。此举的核心目的,旨在通过引入具备深厚产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合创芯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注入新动能。此举一方面通过资源赋能实现产业协同,借助合创芯融的行业资源为被投资公司提供技术、供应链或市场渠道支持,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预期效益最大化,夯实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决策水平,适度降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以优化股权集中度,同时引入合创芯融作为产业型、专业投资型股东,带入科技产业投资视角,推动公司治理更加市场化、透明化,从而提升整体战略决策质量。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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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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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为新设立公司,股东均为具备丰富商业运营经验与雄厚资金实力的自然人,其过往在相关行业具有成功投资实践与运营案例,股东将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交易。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胜达与合创芯融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股份转让
1、本次转让与受让方的股份转让
甲方为大胜达的控股股东,甲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4,002,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前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以大胜达与芯瞳半导体签署正式增资协议并生效为前提(视为增资事项成功),若增资事项未成功,则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终止。
2、锁定期承诺
受让方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1、双方确认,经友好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438,001,880.40元(即9.9540元/股)。
(1)第一期交易价款:于本协议签署且大胜达对芯瞳技术增资事项获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20%,即人民币87,600,376.08元;
(2)第二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1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30%,即人民币131,400,564.12元;
(3)第三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3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50%,即人民币219,000,940.20元。
2、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等均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四)交割安排
自受让方根据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之日起 30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上交所提交股份协议转让合规审查。
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即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日起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五)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受让方及转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终止: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签署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3)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 60 日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且双方未能达成展期安排;
(4)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完成交割;
(5)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规定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届时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引起终止的违约(如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终止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违约。
4、非因任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的,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有)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至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意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交易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如守约方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交易价款的,违约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交易价款返还至守约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合创芯融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二)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6-012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
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及投资金额: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胜达”)拟通过股权受让及增资方式合计投资人民币55,000万元取得本次交易完成后芯瞳半导体技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瞳半导体”或“标的公司”)22.9831%的股权,其中拟以人民币2,786万元受让海南鼎正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正私募基金”)持有芯瞳半导体本次增资前2.7074%的股权、拟以人民币2,214万元受让扬州启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明股权投资”)持有芯瞳半导体本次增资前1.5961%的股权、拟以人民币50,000万元对芯瞳半导体进行增资。增资事项分两次完成,第一次在满足增资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增资人民币25,000万元,第二次为持续满足第一次增资条件并且标的公司第三代图形处理器流片成功后再增资人民币25,000万元。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达”)拟按与公司相同增资价格及条件以人民币5,000万元对芯瞳半导体增资,取得本次交易完成后芯瞳半导体1.9608%的股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外(不含日常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尚未完成,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等事项能否最终顺利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芯瞳半导体成立于2019年,是国内专注于通用高性能图形处理器芯片设计研发与销售的先驱企业,依托深度整合图形渲染、通用计算及人工智能计算能力的先进架构的现代图形处理器芯片体系,面向云端和终端客户,提供通用高性能、可持续迭代的国产图形处理器解决方案,以满足从桌面应用到算力中心的多场景算力需求。
基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把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机遇,不断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公司拟通过股权受让及增资方式合计投资人民币55,000万元取得本次交易完成后芯瞳半导体22.9831%的股权,其中拟以人民币2,786万元受让鼎正私募基金持有芯瞳半导体本次增资前2.7074%的股权、拟以人民币2,214万元受让启明股权投资持有芯瞳半导体本次增资前1.5961%的股权、拟以人民币50,000万元对芯瞳半导体进行增资。增资事项分两次完成,第一次在满足增资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增资人民币25,000万元,第二次为持续满足第一次增资条件并且标的公司第三代图形处理器流片成功后再增资人民币25,000万元。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新胜达拟按与公司相同的增资价格及条件以人民币5,000万元对芯瞳半导体增资,取得本次交易完成后芯瞳半导体1.9608%的股权。新胜达属于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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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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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已回避表决。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明确说明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新胜达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外(不含日常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的关联交易。
二、增资标的股东及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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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胜达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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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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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对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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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海南鼎正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启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与公司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芯瞳半导体成立于2019年,是国内专注于通用高性能图形处理器芯片设计研发与销售的先驱企业,依托深度整合图形渲染、通用计算及人工智能计算能力的先进架构的现代图形处理器芯片体系,面向云端和终端客户,提供通用高性能、可持续迭代的国产图形处理器解决方案,以满足从桌面应用到算力中心的多场景算力需求。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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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 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增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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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的公司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陕)审会字[2025]第02017号);2025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交易未获取标的公司控股权,是公司基于战略考量作出的审慎决策,主要系基于与标的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以较低成本分享其成长收益的考量,避免因追求控股权带来的大额投资及跨行业整合运营风险。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协议已约定公司享有董事会席位及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并设置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反稀释等保护性条款,确保投资安全与协同效应实现。
(3)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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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方式及相关情况
本次交易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共同出资55,000万元,不属于募集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估值结合了其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以及可比上市公司的市销率(P/S)进行估值参考。经评估并与相关方协商后,最终确定:以增资方式投资的5.5亿元人民币对应投前估值20亿元人民币;以受让股权方式投资的0.5亿元人民币对应估值11.6亿元人民币。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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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定价充分考虑了标的公司的行业影响力、业务发展及未来趋势情况及近期上市公司对同行业标的的收购估值水平及未来市场前景等多方面因素,经交易各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审慎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1(出让方):海南鼎正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66Q833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安龙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姚鹏)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楼四楼1001室
甲方2(出让方):扬州启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1MAC3AFAD75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安龙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姚鹏)
地址:扬州市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街道瘦西湖路195号花都汇商务中心4号楼76室
乙方(受让方):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16095R
法定代表人:方聪艺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瑞路518号
丙方(目标公司):芯瞳半导体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QYBGXQ
法定代表人:黄虎才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3号802单元
1、股权转让
1.1 甲方1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 2.7074%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909万元,已实缴),转让价款 2,786万元。
1.2 甲方2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 1.5961%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6.431万元,已实缴),转让价款 2,214万元。
2、支付安排
乙方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 20个工作日内 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1)交易文件、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股东会批准本次转让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发出付款通知。
乙方付清价款后,转让股权及其附随权利义务转移至乙方。
3、违约与争议
3.1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且不影响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
3.2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 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二)增资协议主要条款
目标公司:芯瞳半导体技术(厦门)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
产业方1: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产业方2: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产业方2”与“产业方1”单称或合称“产业方”“增资方”)
其他股东:厦门集美区产业促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8名股东
1、本次投资
本次增资前,目标公司投前估值为人民币20亿元。
1.1 增资方同意以合计人民币5.5亿元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08,055元(“本次增资”),其中:
产业方1以人民币5亿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07,323元,其余 498,992,677元计入资本公积;
产业方2以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0,732元,其余 49,899,268元计入资本公积。
1.2 产业方1另行通过受让 海南鼎正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鼎正”)、扬州启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启明”) 所持全部股权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 173,400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老股转让”)。
1.3 本次增资与老股转让合称 “本次投资”。
1.4 本次投资完成后(按全面稀释基础计算):
产业方1 持有目标公司 22.9831%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180,723元);
产业方2 持有目标公司 1.9608%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0,732元)。
1.5 最终持股比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2、本次增资成交的先决条件
首次交割先决条件
2.1 产业方首次交割(包括首笔增资款支付)以增资方完成尽职调查且重大问题已经解决等一系列条件全部满足或经增资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2.2 二次交割先决条件(产业方1)
产业方1二次交割以首次交割先决条件持续满足及目标公司第三代满足约定性能指标的图形处理器流片成功等条件全部满足或经其书面豁免为前提;
3、协议终止
3.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方或多方可以终止本协议:(i) 根据本协议约定被解除;(ii) 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或(iii) 根据适用法律终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3.2 在增资方已支付本次增资对价后,如果增资方根据协议规定行使协议解除权,则各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恢复原状,包括但不限于:
(1)返还款项及资金成本
目标公司应返还增资方已支付的增资款,并按 年单利8% 支付自交割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资金成本;老股转让方(海南鼎正、扬州启明)应返还产业方1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按年单利8%支付自交割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资金成本。
(2)恢复股权结构
在前述款项全部返还后,如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目标公司应通过减资或由产业方无偿转让所持股权给其他股东等方式,恢复至本次投资前的股权结构,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3)配合义务与费用承担
公司方应确保全体股东配合执行上述恢复措施;因执行恢复原状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成本由公司方承担,确保增资方不承担额外费用。
4、违约责任
各方应当适当地、全面地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而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
(三)股东协议主要条款
目标公司:芯瞳半导体技术(厦门)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
产业方1: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产业方2: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产业方2”与“产业方1”单称或合称“产业方”“增资方” “本轮投资方”“Pre-B轮投资方”)
其他股东:厦门集美区产业促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6名股东
1、本次投资
本次增资前,目标公司投前估值为人民币20亿元。
1.1 增资方同意以合计人民币5.5亿元 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08,055元(“本次增资”),其中:
产业方1 以人民币5亿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07,323元,其余 498,992,677元计入资本公积;
产业方2 以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0,732元,其余 49,899,268元计入资本公积。
1.2 产业方1另行通过受让海南鼎正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启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全部股权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 173,400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老股转让”)。
1.3 本次增资与老股转让合称 “本次投资”。
1.4 本次投资完成后(按全面稀释基础计算):
产业方1 持有目标公司 22.9831%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180,723元);
产业方2 持有目标公司 1.9608%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0,732元)。
1.5 最终持股比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2、股东权利与收益归属
2.1 自本轮投资方按《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实际足额支付相应增资款或股权转让款之日(“交割日”)起,本轮投资方即依法及依约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清算权、跟售权、分红权、知情权、查阅权。
2.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含累计未分配利润)由首次交割日后的全体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共同享有。
2.3董事会。目标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产业方有权提名2名董事(“产业方董事”)。
3、 其他约定:
3.1 回购权。如发生约定的回购事项,相应投资方(包含本轮投资方,下同)有权在知悉回购事项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要求相应回购义务人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3.2 回购价格。相应投资方回购价格为以下孰高者:(i) 该投资方在相应轮次融资中实际向公司支付的投资金额按8%/年的单利利率计算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计息期间自投资方实际支付的相应轮次投资款(特别的,针对本轮投资方而言,其实际支付的本轮投资款(包括产业方1的股权转让款);投资款分笔支付的,计息期间起算日应按照每笔款项实际支付日分别计算)之日起至回购义务人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加上公司已宣布但未分配的利润;(ii) 该投资方和目标公司共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允市场价格对应的该投资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估值。
3.3 回购事项。
投资方回购事项为:目标公司直至双方约定时间内未能实现合格上市;目标公司虽未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实现合格上市,但已按有效的合格上市发行规则目标公司仍有可能实现合格上市的,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延期行使回购权;
产业方特殊回购事项为:(1)目标公司第三代图形处理器产品上市之日起计算的连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产生的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伍亿元。(2)若目标公司第三代图形处理器于双方约定时间内仍未提交流片。
3.4回购顺序。为明确起见,Pre-B轮投资方享有的回购权优先于A+轮投资方、A轮投资方、Pre-A轮投资方。
特别地,无论触发回购事项投资方回购事项或者产业方特殊回购事项,实际控制人均应向产业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产业方均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以目标公司股权之外的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履行回购义务。
3.5 研发业务调整。创始股东和目标公司共同承诺目标公司达成以下目标:
自本次投资中产业方首次交割的第一笔增资款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支付至目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的10个月内,目标公司将第三代满足约定性能指标的图形处理器的最终网表发给芯片代工生产企业。
4.协议终止
4.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方或多方可以终止本协议:(1) 根据本协议约定被解除;(2) 《增资协议》解除,则本协议应自动终止;(3) 各方协商一致终止;(4) 如某一投资方不再持有公司的股权,则本协议在该投资方与其他方之间自动终止;或(5) 根据适用法律终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在本协议根据前述(1)或(2)终止的情况下,各方同意《A+轮股东协议》应对相关方自动恢复效力。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是公司持续积极探索新质生产力发展机遇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不会使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以获取中长期投资回报,有利于拓宽自有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现有生产经营造成资金压力。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购买资产及增资标的公司股权将计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本次交易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将基于标的公司的未来业绩情况而定。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亦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议案》,关联董事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相关风险提示
1、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当前标的公司高端芯片制造面临海外流片需求,鉴于国际局势持续演变且存在高度不确定性,标的公司在研发高性能图形处理器过程中面临着芯片流片失败、供应链中断、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等多重风险。当前,标的公司尚处于成长期,目前尚未实现盈利,需持续投入研发及市场开拓,图形处理器技术迭代迅速,若公司未能精准把握技术路线与市场需求变化,将可能丧失竞争力存在短期盈利困难或业绩波动的风险,导致存在本次投资回报周期较长且收益可能不达预期风险。
2、投后经营与管理风险
本次投资事项涉及新业务领域,公司在半导体及高端计算硬件领域运营管理经验有限,投资后可能存在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技术路径及市场策略等理解与协同不及预期的风险。同时,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和管理能力也将对其未来发展构成重要影响。
3、整合与协同风险
本次投资旨在赋能公司传统制造板块的智能化转型,但技术协同、产品融合及业务联动需要一定的磨合周期与资源投入。若双方在技术对接、产品开发节奏等方面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则可能无法实现理想的战略协同效应。
公司对本次投资的上述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结合整体宏观经济走势,深入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标的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努力确保公司本次投资的安全和收益,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尚未完成,相关协议尚未最终签署,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等事项能否最终顺利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6-011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以书面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3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方能斌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通过股权受让及增资方式合计投资人民币55,000万元取得本次交易完成后芯瞳半导体技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瞳半导体”)22.9831%的股权,其中拟以人民币2,786万元受让海南鼎正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芯瞳半导体本次增资前2.7074%的股权、拟以人民币2,214万元受让扬州启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芯瞳半导体本次增资前1.5961%的股权、拟以人民币50,000万元对芯瞳半导体进行增资,增资事项分两次完成,第一次在满足增资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增资人民币25,000万元,第二次为持续满足第一次增资条件并且芯瞳半导体第三代图形处理器流片成功后再增资人民币25,000万元。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办理股权交割、变更登记或终止交易等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拟按与公司相同的增资价格及条件以人民币5,000万元对芯瞳半导体增资,取得本次交易完成后芯瞳半导体1.9608%的股权。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已经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方能斌、方吾校、方聪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名赞成,占全体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7名同意,占全体董事总人数的100%;0名反对;0名弃权。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4月3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4月3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A座19层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4月3日
至2026年4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网络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3、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采取到公司现场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传真或者将相关资料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的方式进行书面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6年4月2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三)登记地点
本公司证券事务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A座19层)
六、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不发送礼品或纪念品。)
电话:0571-82838418
传真:0571-82831016
电子邮箱:shengda@sdpack.cn
联系人:胡鑫、许红英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4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