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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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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6版)

中嘉和信于2024年5月23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续签《协定存款合同》,对签约账户项下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存款按单位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该合同于2025年5月22日到期,并于5月23日续签。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收益为276,436.06元。账户余额为41,654,114.44元。

中嘉和信于2024年12月9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续签《兴业银行企业金融客户普通协定存款协议》,对签约账户项下符合增值服务条件的资金,计入增值本金并计算增值利息,该协议于2025年3月25日到期,并于4月25日续签。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收益为22,135.68元。账户余额为38,886,896.94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上述签约金融机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及子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子公司负责人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审计部进行监督管理。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上述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保持稳健的资金增值理念,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产品情况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通过现金管理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取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收益回报。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及列报。

五、备查文件

(一)现金管理产品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6-029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为上述授信无偿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授信金额、担保金额、期限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本次年度授权的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担保人曲宁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曲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6,18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曲宁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曲宁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合计34,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2月28日,公司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租赁物购买价为人民币3,0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保证;租前期及租赁期限共三年:从2025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具体额度业务种类:融资租赁。

2.2025年3月11日,公司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最高额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01月14日起至2026年01月14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3.2025年5月7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5月7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信用证开证。

4.2025年8月28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综合产品池业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5.2025年9月15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6.2025年9月18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7. 2025年10月3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7,000.00万元的《额度授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担保或反担保额度合计34,4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2月28日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融资租赁提供保证担保,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3,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前息(如有)、预付租赁成本(如有)、租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如有)、提前还款补偿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金、留购价款、保管费(如有)和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担保费、仓储费、拆装费、运输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3月11日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5,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7)担保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5月7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4,4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担保期间: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8月25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5,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7)担保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9月15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5,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9月17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5,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担保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10月31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7,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担保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解决了公司融资面临的担保问题,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经营发展。此外,以上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一)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

(二)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

(三)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融资合同》;

(四)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综合授信协议》;

(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七)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综合产品池业务合同》;

(八)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九)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

(十)中信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十一)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综合授信合同》;

(十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十三)兴业银行北京朝外支行《额度授信合同》;

(十四)兴业银行北京朝外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6-030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深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案金额已达披露标准,具体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01,228,669.650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88%。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方或申请人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27,638,891.5006元,占涉诉案件总金额的2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或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73,589,778.15元,占涉诉案件总金额的73%。上述案件共42起,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方或申请人的案件,多为追索对方拖欠公司的应收款项。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方或被申请人的案件,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附件:

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6-022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已于2026年3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