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3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800 证券简称:瑞可达 公告编号:2026-021

转债代码:118060 转债简称:瑞可转债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10号),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00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0,000,000张(1,000,000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1,152,760.7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8,847,239.2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1月20日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11月20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30Z0149号《验资报告》。

二、《四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宜和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瑞可达(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智慧能源连接系统改建升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瑞可达(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郭巷支行签约银行主体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瑞可达(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能源连接系统改建升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证监会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另行存放,乙方须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甲方及丁方。转存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萍、徐辚辚及丁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和丁方。

六、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丁方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甲、乙、丙、丁四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一、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若四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丁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瑞可达(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下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郭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能源连接系统改建升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证监会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另行存放,乙方须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甲方及丁方。转存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萍、徐辚辚及丁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和丁方。

六、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丁方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甲、乙、丙、丁四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一、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若四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丁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