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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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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1版)

4. 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93元人民币(含税,下同),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556.45亿股计算,2025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07.40亿元,连同已派发的中期现金股息104.61亿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88元人民币),全年派发现金股息合计212.01亿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3.81元人民币),占本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1.75%,占合并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30.02%。

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如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本行股东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行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2026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一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本行独立董事对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相关风险提示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6年3月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6年3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廖子彬独立董事因公务委托王化成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内容将作为年度决算报告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母公司税后利润为准,2025年合并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706.18亿元,扣除优先股股息和永续债利息38.34亿元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667.84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行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528.88亿元。2025年度采取如下利润分配方案:

(一)按照2025年度本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64.70亿元。

(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80.05亿元。

(三)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93元人民币(含税,下同),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556.45亿股计算,2025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07.40亿元,连同已派发的中期现金股息104.61亿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88元人民币),全年派发现金股息合计212.01亿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3.81元人民币),占本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1.75%,占合并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30.02%。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如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本行股东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配后,本行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25年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39%,预计2026年度将保持一定的回报贡献水平。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一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董事会同意授权执行董事并同意其转授权其授权代表全权处理2025年度普通股股息派发相关事宜。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对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1。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经营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2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27.45亿元,其中一般性固定资产预算2.40亿元,专项固定资产预算25.05亿元。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配股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对延长配股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继续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6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6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6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719万元。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对本次续聘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3。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向本行年度股东会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包括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十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董事会2026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议案》

对独立董事廖子彬独立性的评估,廖子彬本人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对独立董事周伯文独立性的评估,周伯文本人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对独立董事王化成独立性的评估,王化成本人回避表决,亦不代理廖子彬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对独立董事宋芳秀独立性的评估,宋芳秀本人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赵元新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赵元新先生为本行副行长,自监管机构核准其副行长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赵元新先生的任期和薪酬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赵元新先生的个人简历见附件4。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对聘任赵元新先生为本行副行长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函见附件5。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对外股权投资及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召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召开本行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相关事项安排将另行通知和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中信银行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和保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需求,兼顾了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项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6年3月20日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配股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函

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配股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信银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延长配股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中信银行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对延长配股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请股东会延长配股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中信银行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6年3月20日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用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对聘用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

二、《关于聘用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中信银行聘用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信银行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此,我们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6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6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6年度中信银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719万元。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年度股东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6年3月20日

附件4:

赵元新先生简历

赵元新,男,1974年2月出生,自2026年3月起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25年11月起任总行授信执行部总经理。赵元新先生于2014年8月至2025年11月历任南昌、苏州、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年7月至2014年8月历任苏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南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一级分行副行长级)。赵元新先生拥有29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经济师。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赵元新先生最近36个月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赵元新先生与中信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根据中信银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中信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赵元新先生本人持有中信银行(HK.00998)股份314,000股。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赵元新先生为副行长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聘任赵元新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信银行董事会聘任赵元新先生为副行长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赵元新先生具备中资商业银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同意中信银行董事会聘任赵元新先生为中信银行副行长。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赵元新先生将自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就任,其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6年3月20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同意2026年继续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分别为本行提供国内、国际审计服务。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合伙人247人,注册会计师1,41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30人。

毕马威华振2024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4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12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6.82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毕马威华振2024年与本行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此期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一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46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毕马威华振和四名从业人员曾受到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一次;两名从业人员曾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事项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 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承做本行202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拟任本项目的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金乃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金乃雯于199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2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5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叶洪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叶洪铭于201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婉珊,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于1995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于2006年取得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宋晨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宋晨阳于199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6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毕马威香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独立性准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收费为人民币719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审阅费用为人民币65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与2025年度审计费用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本行于2026年3月17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价,认为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均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本行、本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聘用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续聘该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行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用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6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6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本行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