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翔股份
股票代码:6032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卜晓华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2887号
一致行动人一:卜嘉翔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2887号
一致行动人二:卜嘉城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2887号
一致行动人三: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综保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5-76266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尚待履行程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联翔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所持有的联翔股份5,181,400股股份(占联翔股份总股本的5%)转让给金美含,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联翔股份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联翔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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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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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卜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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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卜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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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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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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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卜晓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卜晓华与卜嘉翔、卜嘉城为父子关系,卜嘉翔与卜嘉城为兄弟关系;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卜晓华为普通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综上,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卜晓华先生与卜嘉翔、卜嘉城、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视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或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系转让方卜晓华先生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同时受让方认可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0日,转让方卜晓华先生与受让方金美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5,181,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20.36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5,493,304元。
二、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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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卜晓华
受让方:金美含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1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181,400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简称“标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的所有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转让给受让方(简称“本次交易”)。
1.2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5,181,4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
1.3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定义见下)期间(简称“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2.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收盘价为参考基准,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0.3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5,493,304.00元。
2.2双方一致同意,受让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5%,即人民币26,373,326.00元(大写金额:贰仟陆佰叁拾柒万叁仟叁佰贰拾陆元整),在协议签署及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5%,即人民币26,373,326.00元(大写金额:贰仟陆佰叁拾柒万叁仟叁佰贰拾陆元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52,746,652.00元(大写金额:伍仟贰佰柒拾肆万陆仟陆佰伍拾贰元整),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2.3受让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简称“锁定期”)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受让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2.4 若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权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的,转让方应在收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反馈文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股份交割
3.1交易所确认函
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尽快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3.2股份过户登记
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函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尽快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3.3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日,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法律上的和登记注册的所有人。
3.4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本协议其他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应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为实现救济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4.2 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为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自违约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本协议生效后,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第4.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从而予上市公司、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如于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应由受让方负责消除。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卜晓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次权益变动前卜晓华先生持有公司4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5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卜晓华先生已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卜晓华先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联翔股份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相比发生方向性变化,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监管措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无其他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卜晓华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限制转让、附加特殊条款、补充协议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协议转让,股份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程序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卜晓华先生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买方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
(四)、本次权益变动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1,25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1,03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除上述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4、《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卜晓华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卜嘉翔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卜嘉城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2026年3月2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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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卜晓华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卜嘉翔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卜嘉城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2026年3月23日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翔股份
股票代码:603272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美含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80号T2栋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尚待履行程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联翔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卜晓华所持有的联翔股份5,181,400股股份(占联翔股份总股本的5%),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联翔股份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联翔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简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或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而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0日,转让方卜晓华先生与受让方金美含女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5,181,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20.36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5,493,304元。
二、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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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卜晓华
受让方:金美含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1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181,400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简称“标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的所有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转让给受让方(简称“本次交易”)。
1.2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5,181,4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
1.3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定义见下)期间(简称“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2.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收盘价为参考基准,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0.3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5,493,304.00元。
2.2双方一致同意,受让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5%,即人民币26,373,326.00元(大写金额:贰仟陆佰叁拾柒万叁仟叁佰贰拾陆元整),在协议签署及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5%,即人民币26,373,326.00元(大写金额:贰仟陆佰叁拾柒万叁仟叁佰贰拾陆元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52,746,652.00元(大写金额:伍仟贰佰柒拾肆万陆仟陆佰伍拾贰元整),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2.3受让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简称“锁定期”)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受让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2.4 若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权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的,转让方应在收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反馈文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股份交割
3.1交易所确认函
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尽快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3.2股份过户登记
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函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尽快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3.3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日,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法律上的和登记注册的所有人。
3.4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本协议其他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应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为实现救济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4.2 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为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自违约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本协议生效后,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第4.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从而予上市公司、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如于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应由受让方负责消除。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限制转让、附加特殊条款、补充协议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在上市公司拥有股份,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协议转让,股份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程序后。
(三)本次权益变动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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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美含
签名:
日期:2026年3月2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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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美含
签名:
日期: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