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6-011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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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投资基本概述情况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业务协同需要,把握相关产业发展机遇,公司拟与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纵横金鼎”或“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签署《无锡金捷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无锡金捷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以工商注册为准),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外高端制造、核心技术领域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兼顾投资于新三板已挂牌、股权类基金份额和普通合伙人认为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限制投资行业或投资领域。
厦门纵横金鼎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持股比例为1%;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9,8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合计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本次交易于2026年3月23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二、本次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就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与厦门纵横金鼎签署了《无锡金捷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无锡金捷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经营场所
本合伙企业在中国的经营场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建筑西路816号1106。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
(三)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应依法、合规地以非公开方式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合伙企业份额。
(四)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五)工商登记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满50年止。
(六)基金存续期限
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满[七]年之日止(“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其中,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届满五年之日(含)止为本合伙企业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结束日次日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退出期(“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进行一次或多次延长,但其独立决定进行延长的期限合计不超过两年。已延长两年期满如需继续延长的,需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后按照本条约定再进行延长的,自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延长期(“延长期”)。
(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出资方式、数额
本合伙企业的总规模为人民币20,000万元,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方式出资。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认缴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约占全部认缴出资的1%。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认缴出资人民币19,8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占本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99.00%。
(九)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投资方式等。按协议约定的投资决策程序通过后,合伙企业可通过投资其他基金或投资工具(包括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基金,投资平台等)进行间接投资。
(十)投资比例
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针对符合其投资策略的各投资标的无投资比例限制。
(十一)临时投资
为实现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合伙企业应将待投资、待分配费用备付的现金(“闲置资金”)存放于银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国债、货币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临时投资”),及持有本合伙企业权益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渠道。临时投资回收时,根据普通合伙人届时决定,可以不进行分配,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投资。
(十二)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以下投资:
1、进行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远期合约等衍生证券交易;
2、从事抵押、担保、单纯贷款业务。但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且如发生上述借款或者担保行为的,相应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的 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进行赞助、捐赠;
4、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行为。
(十三)投资决策和投资后管理
1、合伙企业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普通合伙人的下列职权应由投委会行使:
(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3)本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投委会的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3)名委员组成,其中一(1)名委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二(2)名委员由公司委派。投委会设主席一(1)名,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投委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投委会委员的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一致。投委会委员的调整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3、投委会的议事规则
(1)投委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各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经所有委员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3)累计二(2)次未通过投委会的项目,投委会不再受理。
(4)投委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必须经投委会全体委员亲自出席方为有效。投委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十四)投资退出方式
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1、在境内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包括不限于纽交所、港交所等)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
3、被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或其他产业或机构投资者等收购;
4、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
5、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退出方式。
对于合伙企业实际投资项目完成IPO、被上市公司收购、或完成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情形下,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该项目公司的或基于该项目公司换股等交易所得(如有)的股票,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依据其独立判断在上述股票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的24个月内择机出售;如超过24个月拟进行出售的,应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执行。
(十五)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
(1)本条所述合伙企业的关联方是指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经普通合伙人判断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
(2)本协议所述关联交易是指本合伙企业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如下交易行为(为免疑义,根据本协议约定接受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或控制的某一主体(“联接投资载体”)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本合伙企业为进行投资项目而成立投资特殊投资载体(“特殊投资载体”);以及合伙企业和该等特殊投资载体、联接投资载体等类似实体之间与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安排的相关交易不在此限。其中,本合伙企业对联接投资载体进行的投资行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a)自关联方购买投资标的;或
(b)向关联方出售投资标的。
2、关联交易定价及处理原则
本合伙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参照市场公允价格,遵循公平、公允并符合商业惯例之原则。
全体合伙人在此同意并认可,尽管本基金与前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会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但在业务运营中仍可能与本基金的利益产生实际或潜在的冲突,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应善意公正地管理、解决这些利益冲突。
3、关联交易回避与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如与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应按照以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单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合伙企业总实缴金额20%的(“重大关联交易”),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执行;
(2)单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合伙企业总实缴金额20%的(“非重大关联交易”),由管理人单独决策。
4、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除本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每年的基金年度投后报告中,就该会计年度合伙企业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体披露。
(十六)收入与收益分配
1、现金分配
来源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某一实际投资项目(以下称“退出项目”)的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投资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而获得的间接来源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款以及股息、红利等可供分配现金的),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并扣除应付未付的合伙费用(含管理费)及做出合理预留后,按如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
本金分配:针对该退出项目对应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以内(含)的部分,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的实缴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
合伙人优先回报: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每一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直至每一合伙人的优先回报达到其在该退出项目中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实现单利8%的年化收益(上述分配金额称为“优先回报”)。收益核算期间为自对应的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至该部分有效投资金额向合伙人分配的分配基准日为止。若有效投资金额分多期支付,或/和可供分配现金分多次分配的,则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和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分配时间单独计算该笔对应的优先回报,并取合计总额。
各方确认,如分配后的余额,不足以分配所有合伙人的优先回报的,则各合伙人之间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以8%/年单利模拟计算的各合伙人可得优先回报金额(“基准优先金额”)的相对比例(即每一个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在全体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比例)分配剩余余额部分;
以上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其中余额的80%按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实缴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余额的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分配。
合伙企业因临时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根据该笔临时投资可分配现金分配时对应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也可直接冲抵该合伙人已分担或将要分担的合伙费用,上述冲抵视同分配。
本协议未作明确约定的其他可分配现金,按照届时守约合伙人在产生该笔收入时所对应的实缴出资金额比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善意、合理原则确定的其他分配原则分享和分配。
2、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判断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除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除具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外,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资产价值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如全体合伙人未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上述资产的价值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而确定。
为计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投资已经变现并根据确定的价值进行了分配。
3、亏损分担
对合伙企业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按照届时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无锡市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设立合伙企业将重点投资与公司产业运营具有协同性的行业,推动公司业务开拓。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正在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披露本次投资的后续进展情况。
四、截至目前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金捷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无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6-012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6年3月23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2026年3月23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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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2026年3月23日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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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6-013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人民币3,000-5,000万元.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 回购股份期限:自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回购期间内,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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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使用完毕,则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使用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自2026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22日。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企业内在价值的判断,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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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A股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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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36.2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6.35(亿元)、流动资产28.38(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38%、1.90%、1.76%。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如前所述,根据测算,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6年3月6日披露《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过志强先生于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53,6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过志强先生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经自查,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回购期间内,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回购期间内,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未能如期实施该计划,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4、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6371589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后续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