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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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33 证券简称:上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4

债券代码:118037 债券简称:上声转债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7号)同意注册,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2,485.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2.485万手(324.85万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4,85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8,215,094.3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6,634,905.6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24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XYZH/2026SUAA1B003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共涉及以下三方:

甲方: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中甲方按不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对应监管协议中的乙方。

为规范甲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专户余额合计为320,135,849.06元。上述专户仅根据相应监管协议约定分别用于甲方“扬声器智能制造技术升级项目”、“车载数字音视频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柳以文、章龙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乙方应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将争议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