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0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为控股子公司融资及履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以自有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或知识产权等提供担保,或者相互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上述相关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8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为控股子公司融资及履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2、上述融资担保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综合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融资担保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配调整,签署授信及担保协议等全部法律文件。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廊坊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冀-07-2026-014(保)】,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廊坊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吉宏”)与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9年2月8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以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司于近日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厦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集美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包装工业”)向上述银行申请融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具体签署情况如下:
(1)公司与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M04(高保)20260046】,约定公司为厦门包装工业与华夏银行厦门分行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11月25日期间签署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及保函等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2)公司与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HET3519804012026N0019】,约定公司为厦门包装工业与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自起息日(即首次发放的贷款资金转存到约定贷款资金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签署的贷款、担保及转让证书等融资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与中国银行集美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734742089SME2026短贷保】,约定公司为厦门包装工业与中国银行集美支行、厦门信托自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含该日)(即首次发放的贷款资金转存到约定贷款资金账户之日)/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还本日止(共计12个月)签署的贷款、担保及转让证书等融资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GSX2025124626保1】,约定公司为厦门包装工业与厦门银行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9年1月15日期间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业务、贸易融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代客衍生品交易及其它单项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理业务)合同等融资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廊坊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廊坊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3年01月08日
3、注册地点:廊坊市广阳经济开发区宏业路68号
4、注册资本:12,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和平
6、经营范围:包装箱、包装盒、纸制品、纸制餐具研发、加工、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平面设计;印刷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维修;批发零售:纸张、印刷耗材、印刷器材、食品包装材料、塑料制品、印刷机械及零配件、文化用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9、信用等级情况:无外部信用评级
经核查,廊坊吉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0年03月25日
3、注册地点: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浦头路11号
4、注册资本:5,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和平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塑料制品制造;印刷专用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9、信用等级情况:无外部信用评级
经核查,厦门包装工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廊坊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冀-07-2026-014(保)】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2、债务人:廊坊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
3、保证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00万元
5、贷款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2029年2月8日
6、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基于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M04(高保)20260046】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债务人: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7,000万元
5、贷款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11月25日
6、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上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公司与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HET3519804012026N0019】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2、债务人: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万元
5、贷款期限:起息日(即首次发放的贷款资金转存到约定贷款资金账户之日)起12个月
6、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集美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734742089SME2026短贷保】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2、债务人: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万元
5、贷款期限:自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含该日)(即首次发放的贷款资金转存到约定贷款资金账户之日)/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还本日止(共计12个月)
6、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五)公司与厦门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GSX2025124626保1】
1、债权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0万元
5、贷款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2029年1月15日
6、担保范围: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管担保物的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其中:
(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借款融资类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
(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银行信用类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上述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批有效的对外融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48,000万元,对外融资担保余额为23,565.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0%。除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廊坊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供应链协作基金银团贷款合同》、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供应链协作基金银团贷款合同》、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5、厦门吉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