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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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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6-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14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送红股0.0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主要产品为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类产品等,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

此外,公司通过下属全资公司同路医药,获得关联方基立福控股子公司基立福全球及GDS授权,作为人血白蛋白产品以及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及血液筛查试剂盒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开展进口人血白蛋白以及血筛相关产品的销售业务。

(二)公司主要产品及用途

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行业的细分行业,主要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在医疗急救及某些特定疾病和治疗上,血液制品有着其他药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公司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广西莱士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广西莱士”)、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南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南岳生物”)可生产产品品种及产品数量具体如下:

公司主要产品用途如下:

1、人血白蛋白: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内压升高;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低蛋白血症的防治;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的辅助治疗、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和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

2、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联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3、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主要用于治疗先天性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症包括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症包括乙型血友病;抗凝剂过量、维生素K缺乏症;因肝病导致的凝血机制紊乱;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时,凝血因子Ⅱ、Ⅶ、Ⅸ、Ⅹ被大量消耗,可在肝素化后应用;各种原因所致的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而拟作外科手术患者,但对凝血因子Ⅴ缺乏者可能无效;治疗已产生因子Ⅷ抑制物的甲型血友病患者的出血症状;逆转香豆素类抗凝剂诱导的出血。

4、人凝血因子Ⅷ:本品对缺乏人凝血因子Ⅷ所致的凝血机能障碍具有纠正作用,主要用于防治甲型血友病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Ⅷ缺乏而致的出血症状及这类病人的手术出血治疗。

5、人凝血酶:局部止血药。辅助用于处理普通外科腹部切口,肝脏手术创面和扁桃腺手术创面的渗血。

6、人纤维蛋白原:上海莱士本产品适用于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获得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肝硬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和因大手术、外伤或内出血等引起的纤维蛋白原缺乏而造成的凝血障碍。同路生物本产品适用于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

7、人纤维蛋白粘合剂:局部止血药。辅助用于处理烧伤创面、普通外科腹部切口、肝脏手术创面和血管外科手术创面的渗血。

8、人免疫球蛋白:用于常见病毒感染的被动免疫,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病毒性肝炎。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9、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尤其适用于对破伤风抗毒素(TAT)有过敏反应者。

10、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被狂犬或其他携带狂犬病毒动物咬伤、抓伤患者的被动免疫。

11、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乙型肝炎预防。适用于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母亲所生的婴儿。2)与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3)意外感染的人群。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根据海尔集团与Grifols,S.A.于2023年12月29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议》(“原协议”),以及海尔集团、海尔集团下属公司海盈康与Grifols,S.A.于2024年1月21日重新签订的《经修订及重述的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议》(“新协议”),海盈康、Grifols,S.A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愿锁定各自持有的相关股份,锁定期限为36个月。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如上图。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海盈康持有公司1,547,513,3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31%,并通过接受基立福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支配公司437,069,6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8%)对应的表决权,海盈康合计控制公司1,984,583,00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所对应的表决权。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5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情况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回购股份方案提及的相关条件时,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5年4月2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于2025年4月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暨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回购期内,公司按规定分别于2025年3月4日、2025年4月8日、2025年5月8日、2025年6月4日、2025年7月2日、2025 年8月2日、2025年9月3日、2025年10月10日披露了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2025-026、2025-040、2025-044、2025-048、2025-056、2025-064)、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5年10月28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10月2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9,081,95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04%,最高成交价为7.0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6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74,937,179.98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公司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均未超过股份回购方案约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实际回购资金总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事项

(1)海盈康第一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2025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控股股东海盈康于2025年1月7日及1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2,933,8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35%,增持金额人民币15,584.67万元,并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拟合计增持金额(含前述增持金额人民币15,584.67万元)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均含本数且不包含交易费用)(“第一次增持计划”)

截至2025年2月26日,海盈康第一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海盈康实际增持时间区间为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2月26日,海盈康通过深交所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2,439,7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09%,增持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9,683.0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海盈康第二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2025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公司控股股东海盈康计划自该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再次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均含本数且不包含交易费用)(“第二次增持计划”)。

截至2025年5月13日,海盈康第二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海盈康实际增持时间区间为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5月9日,海盈康累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73,042,2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10%,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9,985.73万元(不含交易费用)。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海盈康第三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公司控股股东海盈康计划自该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再次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均含本数且不包含交易费用)(“第三次增持计划”)。

截至2025年9月15日,海盈康第三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海盈康实际增持时间区间为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9月15日,海盈康累计通过深交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2,935,3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10%,增持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9,999.15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目前,海盈康持有上海莱士1,547,513,3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31%,并通过接受基立福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支配上海莱士437,069,6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8%)对应的表决权,海盈康合计控制上海莱士1,984,583,00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所对应的表决权。

3、公司收购南岳生物事项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披露了《关于收购南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南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南岳生物”或“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基础对价对应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42亿元;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令安协商一致,若2025年度标的公司采浆量达到305吨,则公司应另付刘令安或有对价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上海莱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公司将拥有湖南省采浆资源,并获得湖南省内唯一血液制品企业及9家在营单采血浆站。本次交易将助力公司进一步扩展浆站资源,提升公司现有采浆量与采浆规模,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海莱士在湖南省的区域布局,显著提升公司在血液制品区域市场的竞争力。

南岳生物于2025年6月获得了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需要在上述交易完成之前获得的所有必要的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的批准。并于同月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已完成南岳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及相关的工商备案手续,公司持有南岳生物100%股权,南岳生物已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6月14日及2025年6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关于“SR604注射液”临床试验事项

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下发的关于“SR604注射液”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2024年3月5日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开展I期临床试验。2025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SR604注射液”进入II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SR604注射液”II期临床试验登记信息。2025年7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SR604注射液”进入Ⅱb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IIb期临床试验登记信息。2025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SR604注射液”新增适应症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关于SR604注射液新增用于血管性血友病患者出血发作的预防治疗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受理号: CXSL2500733,通知书编号:2025LP02910)。相关情况如下:

(1)关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事项(I期临床试验)

药物名称:SR604注射液

药品注册类型: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

适应症:血友病及先天性凝血因子Ⅶ缺乏症患者出血发作的预防治疗

申请事项:临床试验

申请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21日受理的SR604注射液(规格30mg(1mL)/瓶)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开展血友病及先天性凝血因子Ⅶ缺乏症患者出血发作预防治疗适应症的临床试验。

(2)关于药品进入II期临床试验研究事项

药物名称:SR604注射液

试验登记号:CTR20241608

试验方案编号:LS-SR604-Ⅰ01

试验名称:评价SR604注射液在血友病A/B及先天性凝血因子Ⅶ缺乏症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PK/PD特征的开放、多中心Ⅰ/Ⅱ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Part A(单次给药阶段):评估SR604在血友病A/B及先天性凝血因子Ⅶ缺乏症患者中单次给药后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免疫原性、药代动力学特征。

Part B(多次给药阶段):评估SR604在血友病A/B及先天性凝血因子Ⅶ缺乏症患者中多次给药的有效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安全性和其他有效性

(3)关于药品进入IIb期临床试验研究事项

药物名称:SR604注射液

试验登记号:CTR20241608

试验方案编号:LS-SR604-Ⅰ01

试验名称:评价SR604注射液在血友病A/B及先天性凝血因子Ⅶ缺乏症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PK/PD特征的开放、多中心Ⅰ/Ⅱ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Part A剂量递增Ⅰ期试验(单次给药阶段):评估SR604在血友病A/B患者中单次给药后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免疫原性、药代动力学特征。

Part B疗效探索Ⅱa期试验/Part C疗效探索Ⅱb期试验(多次给药阶段):评估SR604在血友病A/B及先天性凝血因子Ⅶ缺乏症患者中多次给药的有效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安全性和其他有效性。

(4)关于新增适应症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事项

药物名称:SR604注射液

药品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

适应症:血管性血友病患者出血发作的预防治疗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申请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8月22日受理的SR604注射液临床试验申请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本品开展血管性血友病患者出血发作的预防治疗的临床试验。

SR604 注射液是一种人源化高亲和力结合人活化蛋白C,特异性抑制人活化蛋白C抗凝血功能的单克隆抗体制剂。目前,全球尚无与该药物同靶点的产品上市,也没有抗体药物获批上市用于血管性血友病的预防治疗。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2024年3月6日、2025年2月14日、2025年7月9日、2025年8月26日及2025年11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5、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事项

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管出于对公司拓浆脱浆战略发展规划的坚定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结合当前资本市场形势,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2025年9月5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以自筹资金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30日期间,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46,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14%,累计增持金额为648.28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5日、2025年11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6、关于郑州莱士药品临床试验事项

(1)关于药品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事项

2024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药品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收到国药监局下发的两份关于“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分别为《受理通知书》(受理号:CXSL2400799)、《受理通知书》(受理号:CXSL2400800)。临床试验申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产品名称:人纤维蛋白原

规格:0.5g/瓶

申请签收日期:2024年11月19日

申请人: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

通知书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分别为:CXSL2400799、CXSL2400800。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2)关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事项

2025年2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郑州莱士收到国药监局下发的关于“人纤维蛋白原”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分别为《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受理号:CXSL2400799,通知书编号:2025LP00335)、《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受理号:CXSL2400800,通知书编号:2025LP00336),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药物名称:人纤维蛋白原

适应症: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受理号:CXSL2400799,通知书编号:2025LP00335);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受理号:CXSL2400800,通知书编号:2025LP00336)

申请事项:临床试验

申请人: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25日受理的人纤维蛋白原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开展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及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的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实施,3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本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自行失效。

(3)药物其他相关情况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分离、提纯,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冻干制成。以甘氨酸和盐酸精氨酸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适应症:1)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受理号:CXSL2400799,通知书编号:2025LP00335);2)获得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严重肝脏损伤;肝硬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和因大手术、外伤或内出血等引起的纤维蛋白原缺乏而造成的凝血障碍(受理号:CXSL2400800,通知书编号:2025LP00336)。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2025年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关于同路生物收到药品注册核查通知的事项

2024年12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药品注册核查通知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审中心”)出具的《关于启动人纤维蛋白原药品注册核查(临床)的通知》及《关于启动人纤维蛋白原药品注册核查(药学)的通知》,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药审中心需对同路生物申报的人纤维蛋白原(受理号:CXSS2400108)启动药品注册核查。

2026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同路生物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经审查,同路生物人纤维蛋白原产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

人纤维蛋白原系由健康人血浆,经分离、提纯,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同路生物本产品适应症为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2026年1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1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拟申请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2、投资金额: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余额不超过2亿美元,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交易金额可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等值2亿美元。

3、风险提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性和单纯的套利交易,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开展余额不超过2亿美元的外汇资金衍生品业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交易金额可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等值2亿美元。该议案尚需经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2019年3月,公司与Grifols,S.A.等签订了《排他性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将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领域展开深入合作。根据《排他性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自2021年起,公司与关联方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和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GDS”)相继签署了独家代理协议/独家经销协议,指定上海莱士及其下属公司为基立福白蛋白相关产品、GDS(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

上述代理业务交易金额较大,公司因此需支付大额美元应付款,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大,预计2026年公司将继续面临汇率波动加剧的风险,为降低资产及负债业务的汇率风险影响,公司拟开展余额不超过2亿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以规避和降低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拟申请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2、交易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余额不超过2亿美元,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交易金额可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等值2亿美元。

3、交易方式

交易对手仅限于信用较高的金融机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远期结汇/购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等。

4、交易期限

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交易金额可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等值2亿美元。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和一定比例的银行授信额度。

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衍生品业务的规模与公司实际进出口业务量、海外资产/负债规模等相适应,不存在投机性操作。在公司海外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有必要通过外汇资金衍生品业务来规避汇率风险。公司已制定并将严格按照《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试行)》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和审批有效期内签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协议等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性和单纯的套利交易,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其它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四、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试行)》,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审议程序、后续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以有效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

2、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且仅限用于进行公司进出口业务、海外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外汇操作,不得从事该范围之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3、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审批流程,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公司经营班子负责本次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由总经理/公司经营班子指定人员为经办人,财务部为会计核算部门。

4、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人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和实际业务敞口情况,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五、公允价值分析、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进行确认计量,公允价值基本按照银行等定价服务机构等提供或获得的价格厘定,企业每月均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与确认。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其会计核算原则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外汇资金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3、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4、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试行)》。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0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或“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的投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投资期限

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现金管理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五)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现金管理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将选择信誉良好的优质金融机构作为现金管理的受托方。

(七)授权实施

为便于办理现金管理相关业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及投资额度范围内,行使与该事项相关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应合同文件。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产品购买业务前,必须事先经由上海莱士财务负责人审批。具体执行工作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八)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拟购买的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不排除投资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量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上海莱士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等。公司及子公司法人依据上海莱士财务负责人决策结果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及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台账并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投向合法合规。

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从而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0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拟为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39亿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34%。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推动安徽同路医药分别与Grifols, S.A.(“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GDS”)之间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基立福全球、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分别向基立福全球、GDS出具Bank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或“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公司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

鉴于基立福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海尔集团”)、控股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海盈康”)与基立福构成一致行动人,基立福全球及GDS均为基立福的下属子公司。上海莱士董事长谭丽霞女士担任海尔集团董事局副主席等相关职务;上海莱士董事Esther Fages Contel女士担任基立福东亚事务总监,向首席企业事务和法务官汇报工作。除现任职务外,Esther Fages Contel女士还领导基立福公司的战略联盟工作,担任与上海莱士和海尔集团的主要联络人,并负责促进和拓展这些现有的关键合作伙伴关系;上海莱士持有基立福的控股子公司GDS45%股权,上海莱士副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担任GDS董事。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前述三位董事谭丽霞女士、Jun Xu(徐俊)先生、Esther Fages Contel女士回避了表决。

一、基本情况

2019年3月,公司与基立福等签订了《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将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个领域展开深入合作。

2024年1月,海尔集团、海盈康与基立福签订的《经修订及重述的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议》,根据股份购买协议的相关约定,基立福承诺与上海莱士以及海盈康签署一份新的排他性战略合作协议,在生物科学和诊断领域,就基立福在中国目前已有和未来开展的所有业务经营达成排他性合作和战略合作关系,并就质量和生产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授权安排或技术转让、经销安排、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合作事项作出约定。根据该约定,公司于2024年6月与基立福和海盈康签署了《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

(一)白蛋白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事项

2021年起,公司与关联方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International, S.A.(“基立福国际”),后交易主体变更为基立福全球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基立福方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为其白蛋白相关产品的独家经销商。公司指定安徽同路医药负责上述业务。2025年度,公司与基立福全球就代理白蛋白相关产品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14亿美元。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基立福全球就代理白蛋白相关产品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28亿美元。

(二)核酸检测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事项

2022年起,公司与GDS签署了《独家经销协议》,GDS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为其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公司也指定安徽同路医药负责上述业务。2025年度,公司与GDS就代理其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产品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14亿美元。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GDS就代理其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产品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11亿美元。

(三)签署安慰函暨担保事项

为了推动上述两项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基立福全球、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分别向基立福全球、GDS提供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上海莱士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本次,公司向基立福全球出具的安慰函中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3.28亿美元;公司向GDS出具的安慰函中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0.11亿美元,具体的担保金额在安徽同路医药分别与基立福全球、GDS之间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担保期限自上海莱士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上海莱士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莱士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上述事项达到股东会的审议标准,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银行安慰函等文件。

二、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备注:1、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中由于担保额度单位为美元,为了保持单位一致,该比例为最近一期(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折算价计算的比例,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止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上述“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安徽同路医药对基立福控股子公司基立福全球、GDS的应付账款金额。(相关担保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公告》)

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B73W5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8日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燕子河路376号倒班宿舍二层217-224、三层319-327

法定代表人:秦琰

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消毒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同路生物100%股权,同路生物持有安徽同路医药100%股权,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安徽同路医药的资产总额为387,756.17万元,负债总额为222,244.70万元(其中短期银行贷款81,466.7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为140,778.00万元),净资产为165,511.46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0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35,629.42万元,利润总额为41,116.97万元,净利润为30,809.1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经查询,该公司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银行安慰函主要内容

(一)向基立福全球出具安慰函

为了推动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基立福全球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向基立福全球提供银行安慰函作为安徽同路医药的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银行安慰函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基立福全球与上海莱士及所有关联方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以及基立福全球向安徽同路医药销售白蛋白等事宜,上海莱士通知基立福全球,上述公司是上海莱士的下属公司。

上海莱士作为经销商和母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作为关联公司,双方有义务与基立福全球在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进行货款结算。预计总金额不超过3.28亿美元。

此外,如果上海莱士决定处置全部或部分安徽同路医药股权,上海莱士会事先通知基立福全球,并用双方认为合适的协议进行替换,或向基立福全球付清截至该日期应付给基立福全球的余额。

本函有效期限自上海莱士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上海莱士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二)向GDS出具安慰函

为了推动安徽同路医药与GDS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向GDS提供银行安慰函作为安徽同路医药的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银行安慰函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GDS与上海莱士及所有关联方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以及GDS向安徽同路医药销售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等事宜,上海莱士通知GDS,上述公司是上海莱士的下属公司。

上海莱士作为经销商和母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作为关联公司,双方有义务与GDS在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进行货款结算。预计金额不超过0.11亿美元。

此外,如果上海莱士决定处置安徽同路医药全部或部分股权,上海莱士会事先通知GDS,并用双方认为合适的协议进行替换,或向GDS付清截至该日期应付给GDS的余额。

本函有效期限自上海莱士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上海莱士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至目前,除2025年5月20日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向基立福全球、GDS出具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事项构成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3,601.93万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8%。

2、公司本次担保如获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有效期内的担保终止(即2025年5月20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的担保事项),公司本次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3.39亿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4%,具体的担保金额在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GDS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

除上述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关联方基立福全球及GDS分别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是为了推动下属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和GDS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下属全资孙公司,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可控。本次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出具给基立福全球的《Bank Comfort Letter》;

3、出具给GDS的《Bank Comfort Letter》。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0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分配基准:2025年度

2、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598,918,658.26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59,891,865.8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682,303,602.44元,减去2025年度已宣告(含未支付)现金股利317,875,597.84元,2025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803,454,797.03元(母公司报表)。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4一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对公司股东的回报等因素,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3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以公司目前总股本(6,637,984,837股)扣除公司目前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69,081,952股测算,本次预计将派发现金分红216,773,795.21元,占本年度扣除法定盈余公积的母公司净利润的15.06%,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3.75%。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本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

(1)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现金分红总额为100,504,214.14元(含税),如本预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现金分红总额预计为317,278,009.35元(含税)。因此,公司本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预计为317,278,009.35元(含税)

(2)2025年度公司回购股份情况

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10月2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9,081,9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成交总金额为474,937,179.98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3)如本预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现金分红(含2025年度前三季度分红、本次年度分红)总额和本年度股份回购总额为人民币792,215,189.33元,占2025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24%。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二、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根据上表相关指标,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金额为1,734,386,014.97元,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比例超过30%,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说明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国内规模领先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公司秉承“天下人一生盈康”的愿景,坚持“拓浆”“脱浆”齐步走战略,打破传统路径依赖,强调技术创新与数智化建设,构建生态协同网络,以内生式增长为根基,外延扩张为跨越,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双轮驱动,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的生物制药企业。公司于2025年3月披露了收购南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南岳生物”)100%股权事项,本次交易已于2025年6月完成,南岳生物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收购进一步巩固作为全国血制品头部企业的市场地位。

公司坚持以投资者为本,致力于构建长效共赢回报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将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当前经营、财务状况等具体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10月2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9,081,9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成交总金额为474,937,179.98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已超过30%,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于公司未来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在确保公司具有充足流动资金支持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行业情况、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等因素后制定,将有助于保持公司财务稳健性、增强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深化战略发展、推动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等需求,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发展能力。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根据战略发展规划、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未来资金需求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因素,致力于为股东创造长期的投资价值。

3、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利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利。公司将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会,并对中小股东投票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章程》明确分红政策,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合理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平衡好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积极通过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方式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

(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金额的情况

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合计金额均为人民币0.00元。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度审计报告;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0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3月1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6年3月25日下午2点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丽霞女士召集和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独立董事洪瑛女士、贾继辉先生、卜祥瑞先生、陈岩女士均提交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3、《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4、《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转1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