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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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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
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6-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3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4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数额限制或最小申购单位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申购对价、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错误编制或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8、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在发生组合证券中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10、11、12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4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额限制或最小赎回单位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或无法接受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包括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等情况。

8、在发生组合证券中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3.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具体以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为准;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3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的,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方式,其中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基金份额采用净额结算;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组合证券的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或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3.4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登载在规定网站的招募说明书(含更新)。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5、咨询方式: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7日

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浦银安盛科创板芯片设计ETF,场内简称:芯设计PY,扩位简称:科创芯片设计ETF浦银,交易代码:589250)将于202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6年3月27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py-ax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7日

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

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4月1日

公告日期:2026年3月27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6年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y-axa.com.cn)的《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5、场内简称:芯设计PY

6、扩位简称:科创芯片设计ETF浦银

7、基金交易代码:589250

8、基金份额总额:291,101,320.00份(截至2026年3月25日)

9、基金份额净值:1.0000(2026年3月25日)

10、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291,101,320.00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4月1日

13、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6、上市推荐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3056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3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3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3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7、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91,101,00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按实际适用年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3,758.57元。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共计人民币13,438.57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于银行结息日后划入基金托管账户。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20.00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88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291,101,320.00份。其中,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现金认购资金于2026年3月18日划入本基金由基金托管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3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3月1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91,101,320.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5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4月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芯设计PY

5、扩位简称:科创芯片设计ETF浦银

6、基金交易代码:58925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7、本基金管理人自2026年4月1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91,101,32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10、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3月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288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0,866.7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3月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173,640,320.00份,占比59.6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117,461,000.00份,占比40.35%。

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截至2026年3月25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健

总经理:张弛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0594D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控股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共有11名董事。董事会下设3个专门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合规风控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下设“执行委员会”,由公司高管组成,作为公司重大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下设5个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产品开发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和“估值委员会”。目前,公司下设27个主要部门,以及上海、北京、深圳三个分公司,主要部门包括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部、多元资产配置部、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部、信用研究部、年金与养老金投资部(筹)、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公募REITs投资部、零售业务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市场部、券商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集中交易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与产品创新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财务部。

4、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2月28日,本公司现有员工286人,其中高管7人,投研团队95人,市场团队102人,后台运营82人,员工中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占75%,员工平均从业年限11年。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薛香:021-2321288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17只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施怡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硕士。2013年7月至2023年9月就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历任助理分析师、分析师、高级分析师、资深高级分析师等职务。2023年10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4年3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3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10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6年3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宋施怡女士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财富证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中心24号楼5楼(基金托管部)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日期:2000年3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134号

联系人:黄佳一

电话:021-36531906

传真:021-36535001

东方财富证券是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59)旗下全资子公司,前身为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3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东方财富证券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174家营业部和13家分公司,拥有4家全资子公司。

2、基金托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东方财富证券基金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富有经验、复合型的人才队伍,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多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高级程序员资格等。基金托管业务人力资源配置持续符合监管规定,员工均具备基金从业和证券从业资质。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东方财富证券于2022年5月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34号),核准东方财富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东方财富证券始终秉持“链接人与财富,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的企业使命,坚持“合规稳健、诚信专业、守正出奇、追求卓越”的文化理念,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开展托管业务,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经办会计师:张振波、姜爱悦

联系人:张振波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6年3月25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2026年3月2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291,101,32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6年3月2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浦银安盛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本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履行适当程序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基金净值信息、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10)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申请上市交易、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1)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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