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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兴业中证港股通
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6-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16日证监许可[2024]633号《关于准予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进行募集,《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4年5月28日正式生效。

本公司旗下的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1月14日证监许可【2025】2525号《关于准予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进行募集,并于2026年3月19日成立运作。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自2026年3月31日起,将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为联接基金

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当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发起式A”变更为“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联接A”;将“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发起式C”变更为“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联接C”。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自2026年3月31日起,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变更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对于本次变更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后,其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其持有该基金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二、关于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上述方案,本公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就本次基金变更事项相应修改和补充了《基金合同》、《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公告。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cib-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获取相关信息。

2、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0日

附件、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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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