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a) 其他收入/(费用)净值主要为:现金流量套期的无效部分的已实现收益,处置物业、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损失,处置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投资损益,政府补助,以及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
(b) 上述核数师酬金系由本公司支付的年度审计服务费,并不包括由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现任核数师及其网络成员所的主要与审计、除审计外的其他鉴证服务、税务及其他服务相关的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41百万元、人民币1百万元、人民币2百万元及人民币3百万元(2024年:人民币32百万元、人民币1百万元、人民币3百万元及人民币3百万元)。
(iii)所得税费用
■
根据中国所得税法规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集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为25%。本集团在中国西部地区的经营符合某些税收优惠的条件,这些税收优惠包括至2030年所得税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本集团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适用于本集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所计算的税款并不相同,差额如下:
■
(iv)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
2025年度及2024年度,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是按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利润除以本年度已发行的股份数1,830.21亿股计算。
年内并无摊薄潜在普通股。
(v)股息
■
(a) 2025年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中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2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402.65亿元。本集团在财务状况表日之后对该等股利进行了分派。该等股利于2025年9月17日(A股)和2025年10月23日(H股)支付。
(b) 在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董事会建议派发2025年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5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457.55亿元。由于上述应付股息是在财务状况表日后建议派发,因此未反映在本合并财务报表内,当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后,该等股息将会计入2026年股东权益并列作留存收益的分配。
(c) 2024年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中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2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402.65亿元。本集团在财务状况表日之后对该等股利进行了分派。该等股利于2024年9月19日(A股)和2024年10月28日(H股)支付。
(d) 2024年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末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5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457.55亿元。本集团在财务状况表日之后对该等股利进行了分派。该等股利于2025年6月5日经由2024年年度股东会批准后,于2025年6月25日(A股)和2025年7月24日(H股)支付。
(vi)应收账款
■
于2025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龄以收入确认日期为准,分析如下:
■
(vii)应付账款及应计负债
■
(a) 其他主要包括押金、定金、保证金、应付财产险等。
于2025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应付贸易账款的账龄分析如下:
■
(viii)分部信息
本集团主要经营与石油相关的产品、服务与活动。本集团的经营分部包括:油气和新能源分部、炼油化工和新材料分部、销售分部、天然气销售分部和总部及其他分部。2025年度及2024年度,经营分部信息列示如下:
■
■
5.5.2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1)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6 购回、出售及赎回证券
除本业绩公告第“2.6已发行未到期债券相关情况”小节所述外,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12个月内概无购回、出售或赎回本集团任何上市证券(包括库存股份),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未持有库存股份。
7 遵守《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所载有关董事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标准守则》条文,经向所有董事作出查询后,各董事确认已于报告期内遵守《标准守则》内载列的相关标准。
8 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除《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C.5.1条外,本公司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一直遵守《企业管治守则》所载的所有守则条文。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C.5.1条,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4次,且董事会定期会议并不包括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取得董事会批准。本公司董事会2025年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其中3次为现场与视频会议、5次为书面会议。虽然非书面会议仅为3次,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每月会向各位董事汇报本集团的业务发展及其他重要事宜,且本公司独立董事亦通过现场调研、参加会议、高层交流、信函往来等多种方式,主动了解本公司经营现状、财务表现和重大项目情况。此外,每次董事会会议前(包括书面会议),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亦会提前将相关材料发放给各位董事,就相关议案询问其意见并解答疑问。因此,本公司认为已采取充足措施确保本公司企业管治常规不低于《企业管治守则》所载要求。
9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刘晓蕾女士、周松先生及蒋小明先生。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阅、监察本集团的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本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已审阅并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12个月的年度业绩。
本公司核数师已就本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业绩公告中所列数字与本集团该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载数字核对一致。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戴厚良
董事长
中国北京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于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由戴厚良先生担任董事长,由周心怀先生担任副董事长及非执行董事,由段良伟先生、周松先生及谢军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由任立新先生、张道伟先生及宋大勇先生担任执行董事,由蒋小明先生、何敬麟先生、阎焱先生、刘晓蕾女士及张玉新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告载有若干涉及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业务之前瞻性声明。由于相关声明所述情况之发生与否,非为本集团所能控制,这些前瞻性声明在本质上具有高度风险与不确定性。该等前瞻性声明乃本集团对未来事件之现有预期,并非对未来业绩的保证。实际成果可能与前瞻性声明所包含的内容存在差异。
本公告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中英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26-00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或“公司”)拟继续聘用毕马威华振及毕马威香港分别为公司2026年度境内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现将拟续聘毕马威华振及毕马威香港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5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7人,注册会计师1,41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30人。毕马威华振2024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4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12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6.82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毕马威华振2024年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中国石油属于同行业的客户家数为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此期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46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毕马威华振和四名从业人员曾受到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一次;两名从业人员曾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事项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香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 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 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5年12 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 人。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3)诚信记录
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承做中国石油202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段瑜华,2006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段瑜华2001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段瑜华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何曙,2006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何曙200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何曙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本项目的国际准则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应文,1995年取得中国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何应文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香港执业,199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何应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张京京,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京京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张京京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独立性准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含增值税)4,350万元。公司将在2025年度股东会上提请股东授权董事会批准2026年度审计费。2026年度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较2025年度无重大变化,董事会将基于报告期内审计工作量及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审计人员投入的时间成本等因素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及毕马威香港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用2026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及毕马威香港分别为公司2026年度境内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议案的同意票数为13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26-00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更新2027年至2029年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
● 更新2027年至2029年与中油财务公司之持续性关联交易
●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中油财务公司之持续性关联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 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不会对本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告是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14A章的有关规定同时做出
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语有以下含义:
■
1.更新2027年至2029年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
1.1背景
谨请参阅本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刊发的(其中包括)有关更新与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之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本公司已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独立股东批准与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之持续性关联交易及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除总协议外,过往年度,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亦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及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据此,中国石油集团授予本公司无偿排他使用中国石油集团若干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计算机软件。此外,本公司已与中国石油集团于1999年12月23日签订对外合作石油协议权益转让合同,中国石油集团已将其与多家国际石油天然气公司签订的28份产品分成合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为重组的一部分转让给本公司,但不包括与中国石油集团监管职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对外合作石油协议权益转让合同的适用的任一百分比率均低于0.1%,因此上述交易均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豁免须予申报、公告及向独立股东取得批准的规定。有关上述交易的详情,请见本公司2026年3月27日刊发的2025年度报告。本公司亦与中国石油集团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及房产租赁合同,据此,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出租一定土地及房产。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告第1.4及1.5节。
于2026年3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签署(1)新总协议及(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房产租赁合同之确认函以在2026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进行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本公司会继续就有关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包括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等规定(如适用)。
1.2关于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之含义
1.2.1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a) 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
(b) 本集团向共同持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2)(a) 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工程技术服务;
(b) 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生产服务;
(c) 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物资供应服务;
(d) 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社会及生活服务;
(e) 中国石油集团(不包括中油财务公司)/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包括:
(i)本集团在中国石油集团(不包括中油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金额及就该等存款收取的利息总额的总和;
(ii)中国石油集团(不包括中油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保险、委托贷款手续费及其他金融业务;
(iii)本集团就昆仑租赁向本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每日最高欠付昆仑租赁的金额(包括欠付的租赁本金、租金、租前/租赁利息及其他费用);及
(iv)中国石油集团(不包括中油财务公司)/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贷款及其他财务资助;
(f)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土地租赁;及
(g)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房产租赁。
1.2.2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含义分别如下:
(1)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90条的规定,1.2.1(2)(e)(iv)中国石油集团(不包括中油财务公司)/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贷款及其他财务资助,属于关联人士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为上市发行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毋须以上市发行人资产作抵押,因此全面豁免遵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
(2)由于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全年的各项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因此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76(2)条的规定,以下类别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但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1.2.1 (1)(a) 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
1.2.1(1)(b) 本集团向共同持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2.1 (2)(c) 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物资供应服务;
1.2.1 (2)(d) 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社会及生活服务;
1.2.1 (2)(e)(i) 本集团在中国石油集团(不包括中油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金额及就该等存款收取的利息总额的总和(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81条的规定,与本集团在中油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金额及就该等存款收取的利息总额的总和合并计算);
1.2.1 (2)(e)(ii) 中国石油集团(不包括中油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保险、委托贷款手续费及其他金融服务;
1.2.1 (2)(e)(iii) 本集团就昆仑租赁向本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每日最高欠付昆仑租赁的金额(包括欠付的租赁本金、租金、租前/租赁利息及其他费用);
1.2.1 (2)(f)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土地租赁;及
1.2.1 (2)(g)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房产租赁。
(3)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类别为与中国石油集团的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等规定:
1.2.1 (2)(a) 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工程技术服务;及
1.2.1 (2)(b) 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生产服务。
1.3新总协议项下的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
1.3.1新总协议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就(1)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及(2)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双方及/或其附属公司和单位(包括双方各自的附属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单位)可能不时需要或要求的多种产品及服务,于2023年8月30日签署了总协议,总协议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将于2026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26年3月27日签署了拟于2027年1月1日生效的新总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a)一般产品及服务,包括原油、天然气、炼油产品、化工产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委托经营管理、物资供应及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可能不时要求供其本身消耗、使用或出售相关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及
(b)本集团向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提供委托贷款等。
(2)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预期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论以数量及种类计,均较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为多。该等产品及服务分为以下多个类别:
(c)工程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勘探技术服务、井下作业服务、油田建设服务、炼化建设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及公用工程服务等;
(d)生产服务,主要为在本集团日常运作过程中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油、天然气、炼油产品、化工产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服务及信息技术服务等;
(e)物资供应服务,主要为所提供的采购物资方面的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采购、质量检验、物料存储和物料运输等,因其性质不同而不包括在上述工程技术服务及生产服务类别内;
(f)社会及生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宣传、职工食堂、培训中心、离退休管理及再就业服务等;及
(g)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及其他财务资助、存款服务、保险、委托贷款、结算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1.3.2一般原则
新总协议基本规定:
(1)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接受者的要求;
(2)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及
(3)提供产品及服务的条款与条件不得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
1.3.3定价
与中国石油集团的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1)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定价原则包括政府定价、市场价(其中包括招标价)及协议价;及
(2)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生产服务:定价原则包括政府定价加转供成本价(如有)、市场价、协议价及成本价。
新总协议具体规定根据新总协议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定价原则。新总协议的定价原则与总协议一致。倘若基于任何理由,个别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定价原则不再适用,不论是由于环境转变或其他原因,则会根据以下一般定价原则提供有关的产品或服务:
(1)政府定价(适用于炼油产品、天然气、供水、供电(部分地区)、供气、供暖(供水、电、气、暖加转供成本)等产品及服务);或
(2)如无政府定价,则根据相关市场价(现时适用于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炼化建设、原油、化工产品、供电(部分地区)、资产租赁、机修、运输、代理采购、计量、委托经营管理等产品及服务);或
(3)如(1)及(2)均不适用,则根据:
(a)成本价(现时适用于图书资料及部分档案保管、道路维修);或
(b)协议合同价格,即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超过以下规定的利润:
(i)若干工程技术服务(现时适用于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及油田建设产品及服务)成本价格的15%,但该等协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适用于该产品及服务的国际市场价格;及
(ii)其他各类产品及服务(现时适用于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设备检测防腐和研究、工艺技术服务、通讯及信息技术服务、消防、质检、储存、运送和培训中心产品及服务)成本价格的3%。
作为对投资者的承诺,本公司于上市时按照市场情况厘定该等利润上限,并且一直保持不变。根据以往之业务表现,以及经参考市场上两家以上同类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税前利润率,本公司认为该等利润上限乃属公平合理,因此在现时情况下仍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为确保相关产品及服务实际成本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一般由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下属交易双方就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事先进行磋商。成本根据单位消耗数量及单位价格确定。单位消耗数量由交易双方按照同类项目历史较优水平或历史平均水平进行确认,单位价格由交易双方参照市场成本价格确定。同时,本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共同设立了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造价中心,负责以上述方式制定由中国石油集团所提供的部分工程技术服务的成本标准。在相关产品或服务提供完成后,本集团内部审计人员会参照事前的磋商结果或造价中心制定的成本标准,对由中国石油集团核算的该等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进行审核,内部审计人员审核通过后才予以结算付款。
(4)就某些特殊产品或服务,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a)公用工程服务(指与油区、厂区公路、市政设施、民用建筑和公用设施有关的工程服务)有国家统一定额和收费标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相关定额),按照该定额和收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则公开招标定价;
(b)文化宣传服务的价格,按照1998年原中国石油集团在该服务的实际支出并按中国石油集团和本公司的受益比例,由中国石油集团和本公司合理分摊确定;以后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1998年按前述办法所计算出的分摊费用,并随逐年递减;及
(c)离退休管理及再就业服务,按照成本价和中国石油集团及本公司受益程度进行合理分摊并逐年递减。
政府定价指由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包括但不限于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州/盟政府或其他对某一特定领土实施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如何)或其他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方针等对该类产品或服务确定的价格。
就不同类产品或服务政府定价的有关依据详列如下:
■
除上文所披露的内容外,宏观政府定价将按照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及不时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定价将按照地方实际情况进行不时更新。本公司已且将继续密切关注有关政府定价的更新情况并据此厘定有关产品及服务之价格。
市场价指按下列顺序依次确定的价格:
(1)在该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地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参考至少两家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就相似规模的产品或服务收取的价格;或
(2)在该类产品或服务提供地区的附近地区/国家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参考至少两家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就相似规模的产品或服务收取的价格。
根据本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对交易金额达到该办法所规定的特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本公司通过招标获取上述市场价格,并根据招标参与方的报价水平及其他因素,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交易参与方的特殊需求、供应商的技术优势、履约能力以及资质和相关经验,最终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本公司的运营实体或招标中心负责制备招标文件。就每一个项目均会成立一个由内外部随机挑选的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来实施招标程序。如果招标委员会在考虑上述因素后认为中国石油集团提出的条件类似于或优于其他竞标方,则会选择中国石油集团作为供应商。对交易金额低于该办法所规定的特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本公司通过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价格,并根据参与方的报价水平及其他因素,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交易参与方的特殊需求、供应商的技术优势、履约能力以及资质和相关经验,最终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如果该部门在考虑上述因素后认为中国石油集团提出的条件类似于或优于其他竞标方,则在取得该运营实体管理层最终批准后会选择中国石油集团作为供应商。
此外,新总协议特别规定:
(1)就本集团提供的金融服务而言:
(a)委托贷款服务的定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及相关收费标准为基准,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及
(b)其他金融服务的定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制定的价格、前述相关监管机构公布的收费标准及参考市场价。
(2)就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而言:
(a)提供存款服务的价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币存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进行定价,且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等条件下同期存款利率;外币存款利率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依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b)提供贷款服务的价格,贷款利率不高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等条件下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双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市场情况公平协商确定,外币贷款利率由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协商确定;
(c)提供担保的价格参考市场同类风险担保业务费率;及
(d)其他金融服务的定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制定的价格、前述相关监管机构公布的收费标准及参考市场价。
就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本集团的应付款项包括租金、租前息、预收租金、租赁保证金等。相关租金、租前息及预收租金主要根据租赁本金以及租赁利率计算得出。租赁利率的确定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相关租金、租前息(如有)、预收租金(如有)及租赁保证金(如有)的标准均不逊于其他独立第三方向本集团提供的条款。
1.3.4协调产品及服务的全年需求
各财政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双方须编撰下年度计划并交予对方,详细列明下一财政年度预计根据新总协议所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此外,于各财政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双方须按照新总协议将拟提供产品及服务予对方的计划交予对方。
1.3.5权利及责任
根据新总协议规定,如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品质等条款及条件较中国石油集团所提供者更佳,本集团有权选择接受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此外,新总协议不强制独家提供产品及服务,各方可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产品及服务,但各方均有责任必须提供新总协议及当时年度计划所规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1.3.6年期及终止
新总协议自2027年1月1日起有效期为3年。于新总协议有效期间内,具体产品及服务实施协议的订约方可随时终止有关产品及服务实施协议,但须在终止任何一项或多项类别产品或服务前不少于6个月发出书面通知。此外,对于在发出终止通知时或之前已订约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终止通知不影响该等产品和服务之交付。
如果本公司无法找到产品或服务替代供应商(本公司须不时知会中国石油集团有关的情况),除非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中国石油集团不得终止提供该种产品或服务。
1.3.7新总协议与总协议相比较
新总协议较总协议主要修改条款如下:
(1)根据中国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变化,更新了供电服务的定价基准,某些地区根据新总协议将采用市场价,而该等地区根据总协议则采用政府定价;及
(2)根据服务范围的最新变化,本集团向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以及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保安服务、医疗服务从新总协议中移除。
1.4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土地租赁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00年3月10日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国石油集团将位于中国各地总面积约11.45亿平方米,与本集团各种经营和业务有关的土地租予本公司,为期50年。董事会相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为50年乃属恰当,原因在于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主要从事原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发、输送、生产和销售及新能源业务;原油及石油产品的炼制,基本及衍生化工产品、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及新材料业务;炼油产品和非油品的销售以及贸易业务;天然气的输送及销售,且有关的土地租赁对本集团业务相当重要,而50年的长年期可避免业务不必要中断,上述年期亦符合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一般商业惯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日期起计10年届满时,所有物业应付租金总额将会由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协议调整,以反映当时的市况,包括当时市价及磋商与协议调整时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考虑到本集团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以及近年来土地市场变化,本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与中国石油集团订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据此,双方对租赁土地的面积进行了重新确认,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位于16个省市,面积合计约17.83亿平方米的土地,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土地租赁面积及土地市场情况对土地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并同意将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892百万元。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终止期限与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相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本公司及中国石油集团可根据本集团生产经营情况及市场价格约每3年对租赁土地面积及租金协商调整。
2012年后,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已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出具多份确认函,以更新租赁面积及租金。考虑到本集团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以及近年来土地市场变化,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23年8月30日,出具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确认函,双方对租赁土地的面积及租金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面积合计约11.34亿平方米的土地,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土地租赁面积及土地市场情况对土地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并同意将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调整为约人民币5,724百万元,每平方米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约为5.04元。除租赁土地面积及租金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该确认函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考虑到本集团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以及近年来土地市场变化,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26年3月27日,出具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确认函,双方对租赁土地的面积及租金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面积合计约10.64亿平方米的土地,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土地租赁面积及土地市场情况对土地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并同意将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调整为约人民币6,151百万元,每平方米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约为5.78元,较上述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的确认函所载每平方米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上涨约人民币0.74元。除租赁土地面积及租金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该确认函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独立估值师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审阅确认函,确认调整后的本公司应付予中国石油集团的租金公平合理,该等租金并不高于市场水平。估值日期为2026年3月20日。
诚如本公司于2011年8月续展持续性关联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于其独立财务顾问函件所发表的意见,租赁年期长达50年对本集团的长远业务发展属必要且为一般商业惯例。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仍然认为有关年期50年属于一般商业惯例。
1.5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房产租赁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据此,(1)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同意房产租赁合同于2018年1月1日生效;(2)本集团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总建筑面积合计约115.30万平方米的房产,并同意按照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支付年租金,但年租金不超过人民币730百万元。本公司及中国石油集团同意可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市场价格每3年对租赁房屋面积及租金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租金应确保不超过市场可比公允价格。房产租赁合同于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年。
2018年后,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已就房产租赁合同出具多份确认函,以更新租赁房产面积及租金。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23年8月30日,出具了房产租赁合同之确认函,对租赁房产的面积及租金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总建筑面积合计约161.31万平方米的房屋,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房屋租赁面积及市场情况对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并同意将房屋租赁的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调整为约人民币893百万元,每平方米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为约人民币553.39元。除租赁房产面积及租金外,房产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该确认函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26年3月27日,出具了房产租赁合同之确认函,对租赁房产的面积及租金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总建筑面积合计约282.56万平方米的房屋,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房屋租赁面积及市场情况对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并同意将房屋租赁的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调整为约人民币1,292百万元,每平方米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为约人民币457.37元,较上述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的确认函所载每平方米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下降约人民币96.02元。除租赁房产面积及租金外,房产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该确认函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独立估值师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审阅确认函,确认调整后的本公司应付予中国石油集团的租金公平合理,该等租金并不高于市场水平,且20年的有效期符合中国的通常惯例。估值日期为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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