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B”“B-”“C”“D”六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如下所示: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B”“B-”“C”“D”六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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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4、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剑桥科技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剑桥科技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剑桥科技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剑桥科技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委员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于授权日/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授予通知(如有)。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行权/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0、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2、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或竞业限制、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若因无法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地点、岗位调整等安排,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或公司认为其他类似情形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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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3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105.29元/股(2026年3月30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13.86%、16.40%、15.43%(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2518%、1.2964%、1.3228%(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385.3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1,285.35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8,856.6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6年4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6年-2029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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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71.78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8,295.26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6年4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6年-202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13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
方案评估报告暨2026年度
“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要求,切实落实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及《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半年度评估报告》相关部署,公司结合2025年全年经营实际、财务数据及战略推进情况,对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2026年度行动方案。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度行动方案执行情况年度评估总结
2025年,公司围绕“提质增效、重回报”核心目标,紧扣“高速互连+千兆接入+智能无线”战略,推动各业务板块协同发展,关键指标与重点任务按计划有序推进,整体实现“经营提质、创新赋能、回报落地、治理优化”的阶段性目标,同时也清醒认识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为2026年工作优化奠定基础。
二、2025年度行动方案实施成效与亮点
(一)经营质量稳步提升,核心业务表现强劲
2025年,公司紧抓通信行业结构性增长机遇,三大主营业务板块实现差异化突破。财务数据显示,全年核心盈利指标同比均实现增长,且增速高于营业收入增幅,体现出主营业务较强的盈利韧性。其中,高速光模块业务成为核心增长引擎,基于硅光技术的800G OSFP DR8/2×FR4系列产品完成海外核心客户认证并批量发货,上海、嘉善、马来西亚三地产能持续爬坡;电信宽带业务累计发货量同比增长8%,营收同比增长13%,25G PON产品实现北美客户批量发货,成为全球最早批量交付该品类的厂家之一;无线网络与小基站业务依托Optim云平台实现AI智能运维北美商用。
(二)新质生产力培育见效,研发创新成果丰硕
公司坚持“预研一代、研发一代、生产一代”研发策略,2025年研发投入聚焦高速光模块、下一代宽带技术及无线智能方案,研发投入同比增长11.65%。技术突破方面,完成第二代基于3nm DSP芯片的1.6T OSFP DR8光模块样机开发并完成客户送样测试,基于商用ASIC芯片的50G PON产品研发进入实施阶段,800G LPO/TRO光模块完成全系列升级,CPO集成硅光引擎启动研发送样准备。知识产权成果显著,全年新增专利申请27件(其中发明专利20件),获授权专利12件(其中发明专利5件),多项专利技术成功融入量产环节,推动产品性能与生产效率双提升。全球化研发协同深化,美国、日本研发中心与国内团队紧密协作,为海外市场产品认证提速提供有力支撑。
(三)股东回报机制落地,投资者获得感增强
公司严格遵循《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构建“中期+年度”双重分红机制,切实落实股东回报承诺。中期实施的现金分红方案占上半年净利润的比例达10.02%;年度拟派现数额叠加中期分红后全年分红总额预计达1.11亿元(含税),占全年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42.07%,兑现高比例分红承诺。相关分红方案审议程序合规透明,年度预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治理持续优化,合规运营根基稳固
以新《公司法》实施为契机,公司完善治理架构与内控体系,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配套制度,取消监事会设置并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权责边界。构建“董事会-ESG工作小组-各业务部门”自上而下的三层ESG治理架构,首份《2024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于2025年4月按期披露,经国际权威机构德国莱茵独立鉴证,获万得AA评级,在超12,000家评级公司中位列前茅。信息披露合规高效,全年累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各类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募集资金管理规范,未发生存放、使用及披露违规情形,实现资金管理合规与使用效率提升的平衡。
(五)投资者沟通深化,ESG实践成效显著
构建“透明传递价值、积极响应关切”的多维度投资者沟通体系,通过业绩说明会、上证e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等渠道,及时回应投资者咨询与诉求。业绩说明会借助“图文+视频”材料,对核心经营亮点、业务进展及战略规划进行可视化解读,提升信息传递效率。ESG实践稳步推进,2025年全年污染排放达标率100%,危废物处理规模稳步提升,人均用水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开展各类员工培训62场,培训总时长超2,600小时,持续推进员工权益保障与能力提升,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履行到位。
三、2025年度行动方案实施存在的不足
(一)新兴市场拓展进度滞后
传统业务仍以北美、欧洲等成熟市场为主,东南亚、南美洲等新兴市场渠道布局与市场渗透未达预期,受关税政策波动影响,海外产能转移力度仍需加强。
(二)新业务放量节奏待加速
800G光模块虽实现批量发货,但受上海工厂搬迁、嘉善工厂产能爬坡及马来西亚工厂扩产等因素影响,产能释放面临一定压力;1.6T光模块仍处于产业需求爬坡期,规模交付时间略晚于预期。
(三)现金流管理有待优化
因800G光模块订单充足,关键物料交期较长需提前备货,导致经营性支出上升,202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流统筹与管理效率仍有提升空间。
(四)ESG管理仍需持续完善
ESG体系建设与境内外监管要求尚存在一定提升空间,具体表现为:暂未开展范围3温室气体盘查、暂未设定科学碳目标,ESG绩效考评尚未全面纳入高管薪酬体系;供应链ESG管理仍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体系化建设有待加强,暂未加入相关国际可持续倡议组织,国际影响力与认可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治理制度建设及员工心理健康关怀等方面仍需持续优化健全。
四、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目标与重点举措
(一)核心目标
聚焦“扩产能、提效率、强回报、优治理”四大方向,实现经营质量持续提升,新质生产力优势进一步巩固,股东回报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增强,公司治理与ESG管理力争达到A+H股上市公司上游水平,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与市场认可度。
(二)重点举措
1、聚焦主业提质,推动经营规模与效益双增长
⑴加速产能释放:嘉善工厂、马来西亚工厂加快800G及1.6T光模块生产线设备调试与扩产,力争年底前实现预定产能目标,保障北美核心客户订单交付;推进1.6T及LPO光模块客户认证,年内完成核心客户测试认证并实现量产。
⑵拓展市场布局:加大东南亚、南美洲等新兴市场销售渠道拓展力度,推动PON、Wi-Fi产品在欧洲、中东运营商市场放量;深化与北美、欧洲成熟市场合作,巩固25G PON、Wi-Fi 7产品市场份额,提升业务抗风险能力。
⑶优化现金流管理:通过与供应商协商延长付款周期、优化客户回款政策改善经营性现金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确保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增速控制在营收增速以内,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强化创新驱动,培育新质生产力核心优势
⑴攻坚关键技术:重点推进1.6T全系列产品研发落地及相关技术迭代,推动1.6T DR8、2×FR4等产品研发,持续开展ELSFP、3.2T/6.4T/7.2T NPO/CPO等前瞻技术研发,启动3.2T OSFP光模块开发;优化10G、25G PON产品,推出50G PON首代产品;推进Wi-Fi 7降本增效,启动Wi-Fi 8及集成算力边缘计算产品研发,强化云平台与终端侧软件协同。
⑵完善研发体系:聚焦核心产品与前瞻技术研发,合理规划研发费用投向,确保其与业务增长相匹配;整合研发资源,深化全球化研发协同,强化国内外研发中心在技术攻关、产品适配等方面的协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推动研发成果高效向量产转化,同时优化相关产品产能布局,保障产品稳定供应。
⑶优化人才梯队:制定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体系和激励机制,重点奖励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团队与个人;完善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合作、高校合作等方式,打造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
3、优化回报机制,提升股东获得感与市场信心
⑴稳定利润分配:落实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2026年全年盈利情况与扩产需求,拟定科学合理的中期+年度分红方案,保持分红连续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切实保障股东权益。
⑵强化市值管理:结合港股上市进程,加强与境内外投资者交流,开展“投资者走进工厂”“行业分析师交流会”等活动,精准传递公司核心价值;密切关注股价波动,若出现非理性下跌且达到行动方案设定条件时,及时按流程启动股份回购预案(回购资金不超过最近一期净利润20%),维护公司市值稳定与市场信心。
4、深化公司治理,筑牢合规运营根基
⑴完善治理制度:跟踪境内外监管政策变化,优化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运作,修订《内控手册》,新增ESG信息披露内控流程及港股上市合规管控章节;落实2026年施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核心内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⑵强化“关键少数”责任:组织董事与高管参加“ESG信息披露”“港股上市合规”“新治理准则薪酬要求”等专项培训,解读薪酬与业绩挂钩、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止付追索等要求;建立履职评估机制,将投资者沟通成效、薪酬与业绩联动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讨论董事个人薪酬时相关董事回避。
⑶规范运营管理:深化供应链ESG管理,完善供应商风险评估及可持续供应链体系搭建,完成关键物料多源认证并与供应商签订含ESG内容的合作协议;健全市场、技术、汇率等风险应对机制;梳理董事、高管现有聘任合同,通过补充协议完善薪酬发放、止付追索条款,明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财务数据,确定一定比例绩效薪酬在年报披露后支付。
5、推进ESG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⑴完善ESG治理:完成ESG战略目标设定;加入UNGC(联合国全球契约);开展范围3温室气体盘查、核查;制定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并落实到具体运营和建设项目中;将ESG绩效考评纳入高管薪酬体系;完善社会责任/ESG管理体系搭建;完成商业道德审计;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和ISO20400评估;实施生物多样性风险分析;提升EcoVadis评级至银牌;关注员工心理健康,新增相关关怀举措;设定员工及管理层多元化目标,全面满足港股合规要求。
⑵强化环境责任:持续推动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管理,降低能耗与碳排放强度;加强废弃物分类、收集与处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构建资源循环体系。
⑶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推进员工培训与发展,提升员工年度培训覆盖率;深化供应链可持续发展合作,加强社区参与和支持,开展公益活动,积极参与乡村振兴,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董事会牵头、管理层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同配合的“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工作节点,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跟踪举措落实情况,确保各项行动目标落地。
(二)资源保障
合理统筹资金、人力、技术等核心资源,优先保障研发投入、产能扩张、市场拓展及投资者回报相关资金需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强化核心岗位人才储备与培养,为专项行动提供坚实的资源支撑。
(三)监督考核
建立专项行动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将行动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部门及核心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挂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举措合规、高效推进。
(四)动态优化
密切跟踪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变化及监管政策更新,定期评估专项行动实施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相关举措,确保行动方案的针对性与可执行性。
本报告所涉及的公司规划、发展战略等系非既成事实的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上接3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