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亚强
股票代码:603155
信息披露义务人: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明高新区海源北路与科新路交叉口海源高新天地商业广场1幢21层210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幢15层
股份变动性质:吸收合并承继股份
2026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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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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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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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新亚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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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表所列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红塔创新因自身发展需要,对其全资子公司红塔创新(昆明)实施吸收合并。合并完成后,红塔创新(昆明)独立法人资格予以注销,红塔创新作为吸收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其持有的新亚强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红塔创新将直接持有新亚强股票62,804,342股,占新亚强总股本的19.89%。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2026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红塔创新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即不超过3,157,868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后续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披露其他相关权益变动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因红塔创新对全资子公司红塔创新(昆明)吸收合并,合并完成后红塔创新(昆明)独立法人资格予以注销,红塔创新作为吸收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承继红塔创新(昆明)持有的新亚强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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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红塔创新(昆明)系红塔创新全资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与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以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漫辉
2026年3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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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漫辉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