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2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4月11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0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做出如下决议:公司及下属公司为银行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12.00亿元的担保,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其中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9.20亿元的担保(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累计不超过3.50亿元的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不超过2.80亿元的担保。上述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上述担保额度不等于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应在担保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公司、下属公司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为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额度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实施相关具体事宜和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相应文件。上述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上述对外担保额度是基于公司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如果年度内公司新增子公司,或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公司及下属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被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被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实施下述担保:公司为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翼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长华”)、郑州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彬”)、沈阳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一彬”)、宁波翼宇等4家下属子公司每家为母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合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本次实施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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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68493343Y
成立日期:2008年1月2日
注册地址: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滨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汽车装饰件、家用电器、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股权结构: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3008263G
成立日期:2006年8月3日
注册地址: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注册资本:12,373.34万元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器辅件制造;电器辅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工业设计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软件开发;智能农机装备销售;智能农业管理;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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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彬科技2024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为131,000.01万元,净利润为3,051.00万元。2025年年度财务数据以公司后续公开披露的为准。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宁波翼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吉林长华汽、郑州一彬、沈阳一彬、宁波翼宇等4家下属子公司每家为母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保证人):郑州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保证人):沈阳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火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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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及下属公司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资源,解决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资金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上述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各被担保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后认为,各被担保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63.3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截至目前,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4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