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6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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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之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行权比例(Z)。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A、B、C、D、E五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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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批次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N)×个人年度绩效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Z)。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60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三)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拆股、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拆股、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授予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达成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行权等待期满,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核查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经董事会审议行权条件成就后,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行权手续,获得通过后发布行权提示性公告。
3、激励对象行权后,可对因行权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要求。
4、激励对象行权后,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或合并或其他重大变更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故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追回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未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
(3)当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员工手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因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将对该等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回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获得的收益。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并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原有规定执行。若激励对象退休后离职,或公司提出续聘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行权资格自动取消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未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未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4月9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4.93元/股(2026年4月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股票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无风险利率:1.2138%、1.3215%、1.3605%、1.4499%、1.5534%(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5年期到期收益率);
5、历史波动率,12.1497%、16.8049%、15.8190%、15.7509%、15.580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的波动率)
6、股息率:0%,本激励计划就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期股息率为 0。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4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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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6-004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4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其中董事钱新栋先生、顾华林先生,独立董事巢序先生、马红漫先生以通讯形式参会,会议由董事长钱新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董事钱新栋、顾华林、蒋艳回避表决。
因3名董事回避,实际出席本次会议并有权参与表决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共2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已不足三人,本次董事会会议无法对本议案进行有效表决。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不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直接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规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董事钱新栋、顾华林、蒋艳回避表决。
因3名董事回避,实际出席本次会议并有权参与表决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共2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已不足三人,本次董事会会议无法对本议案进行有效表决。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不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直接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规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保证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董事钱新栋、顾华林、蒋艳回避表决。
因3名董事回避,实际出席本次会议并有权参与表决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共2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已不足三人,本次董事会会议无法对本议案进行有效表决。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不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直接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保证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权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业务;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激励计划等;
⑩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⑾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⑿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07)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6-008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讨论,形成以下决议:
《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基本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争先精神引领奋斗,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
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6-007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含),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股份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确定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若回购股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次回购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建立完善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将已回购股份使用完毕,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照本次回购下限人民币5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5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1.11万股,回购股份数量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60,441,200股的0.0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5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2.22万股,回购股份数量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60,441,200股的0.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具体拟回购股份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如下表所示:
■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含),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经办部门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情况决定。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233,029.3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53,024.12万元,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为38,427.30万元。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1,000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2025年9月30日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数的比例分别为0.43%、0.65%、2.60%。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兼顾股东、公司、核心团队个人利益,使各方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展,将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经问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行为。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没有明确的股份增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并收到回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股份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未使用已回购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6、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不低于最低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7、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8、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事宜。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回购可能面临以下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确定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回购股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4132256
2、回购期间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