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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总体看,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了较高的市值要求,以利于筛选出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营业收入指标可以衡量出一个企业的商业化水平,2亿元的门槛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这也符合早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增设第四套标准后,创业板上市标准体系覆盖面更广,包容性更强,市场吸引力将进一步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提出,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上市前后将持续提示相关风险。
引入IPO预先审阅机制
为强化对优质创新企业的信息与技术安全保护,借鉴境内外实践经验,深交所制定预先审阅指引,明确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报前申请预先审阅。具体安排包括:
一是明确审阅程序。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应当参照正式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深交所参照正式审核要求,开展预先审阅工作并形成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二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预先审阅阶段,申请文件、审阅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受理后,发行人需要一并对外披露预先审阅阶段问询、回复文件。
三是明确程序衔接。正式审核阶段,深交所严格按照现有规则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审核标准。如发行人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的问询及回复更新,且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深交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申请预先审阅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同样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深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
为落实意见有关部署,深交所修订《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对网下发行配售安排和战略配售机制作了进一步优化。
一方面,新增约定限售方式。发行人和承销商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和限售期,向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投资者配售更多股份,优化新股网下发行机制,引导“长钱长投”,促进合理定价。
另一方面,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针对部分技术迭代快、估值难度大的企业,更好发挥战略投资者专业优势。对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足1亿股、1亿股以上不足4亿股的中小盘股,将其战略配售比例上限由不超过20%、30%分别调整为不超过30%、40%。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比例上限范围内,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展需求等进行选择。
高价剔除机制是新股市场化询价定价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目前,创业板新股高价剔除比例为1%至3%,实践中发行人和承销商通常自主设置为1%。为强化市场化约束,引导网下投资者理性报价,本次改革借鉴科创板做法,明确创业板统一执行3%的高价剔除比例。
“合理的新股发行定价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发挥的关键,也是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的前提。上述三项针对性举措将促进价值发现与合理定价。”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