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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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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6-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子富先生、吴汝来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6年4月15日为授予日,同意以4.4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3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二十三)审议通过《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5月12日(周二)15:00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哈尔斯公司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6年4月3日止哈尔斯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有合理原因,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针对该事项公司已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二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自有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由财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自有资金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5、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6、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9、《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10、《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1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22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暨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利润

分配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暨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情况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70,202,859.50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0,806,457.5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10,080,645.75元,加之期初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1,078,906,061.20元,减去已分配股利115,907,275.75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的利润为1,053,724,597.24元,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782,790,275.52元。

三、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为结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安排、谋求全体股东与公司共同的长期利益,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2025年公司股份回购金额74,970,215元。2025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为74,970,215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6.79%。

四、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现金分红方案相关指标

根据上表相关指标,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162,082,386.05元,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为贯彻落实全球化战略,加强综合抗风险能力与智能制造水平,抢占行业快速发展的市场机遇与国内外潜在增长预期较高的战略客户,公司先期以自有资金加快推进了海外基地建设与“未来智创”建设项目(一期)的投入,为保障生产建设稳定性与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需留有一定的资金满足日常生产需要及储备。

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一2026年)》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盈利水平、整体财务状况以及未来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提高抵抗资金周转风险的能力,保证公司快速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2024年、2025年度公司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合计金额分别为269,302.70元、269,302.70元,其分别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0080%、0.0067%。

五、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

为简化分红程序,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加大投资者回报力度,让投资者更及时地分享公司经营成果与成长红利,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综合考虑盈利水平及经营资金需求,制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具体的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安排如下:

(一)中期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在当期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后续发展。

(二)中期利润分配上限

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中期分红总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三)中期利润分配的授权

为简化中期分红程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水平及经营资金需求,制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具体的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授权期限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25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目的:为提高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应对外汇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以及不锈钢等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增强财务稳健性。

2、交易品种及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外汇衍生品以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3、交易金额:不超过13,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以实际汇率为准,下同),该额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循环使用。

4、审议程序: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5、风险提示:在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价格波动、内部控制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技术及操作风险等,公司将积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审慎操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保障采购与销售环节结算价格稳定性,增强生产经营的规划预见性,防控和应对外汇汇率、利率以及不锈钢、镍等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国际贸易收入占比较大,美元和欧元是销售环节主要结算币种,其汇率、利率的波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和财务费用,将对公司的业绩表现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开展主营业务需采购大量不锈钢卷及分条钢,进行原材料期货品种套期保值业务同样旨在降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公司不做投机性交易,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2、交易金额:不超过13,000万美元(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3、交易方式:一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利率互换、货币互换等套期保值工具;二是与公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商品期货,包括不锈钢及原材料镍(镍含量须符合国家产品标准)。交易场所限定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交易所,合作机构须为经监管批准的境内期货公司。

4、交易期限:自本次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需要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和选择合作金融机构。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但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1、价格波动风险: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合约的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投资损益。原材料现货与期货交易价格波动亦可能造成交易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或投入金额过大,造成未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的实际损失。

4、履约风险:因市场、业务环境不可预期的变化,导致交易规模、期限与预测有所偏差,产生的延期交割或合约一方到期无法履约造成的违约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和金融衍生产品,选取结构简单、风险可控、流动性强的金融衍生品开展相关业务,严格控制期货头寸,保持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及预期相匹配,持续优化衍生品交易规划、期限组合,保障公司利益。

2、严格按照授权额度范围进行操作,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期货保证金,合理调度金融衍生品业务所需资金。按照公司已经制定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开展相关业务,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

3、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或发生重大浮盈浮亏时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层,最大限度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4、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或合规性审计。

5、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加强排产调度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事项以实际海外贸易结汇需求与生产经营过程中原材料采购需求为基础的,是出于公司稳健经营的原则,以降低汇率、利率、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开展,不存在风险投机行为。在保证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可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关注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开展的风险,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2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

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25年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及长期股权投资等,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2025年度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2,928.25万元。

明细如下表: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拟计入报告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计提减值准备主要项目说明

1、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确定信用减值损失的具体依据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2025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219.4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相关规定要求,期末公司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测算。

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经测算,部分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实际成本,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981.9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3、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要求,对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经测算,公司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165.7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核销资产情况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共计557.61万元予以核销。核销后,公司财务和业务部门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备查账,继续全力追讨。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928.25万元,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后,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23.85万元,相应减少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2,523.85万元。

本次核销的资产已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影响公司以前年度的利润。本次核销资产事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依据、方法和原因说明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及方法

在单项工具层面能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对该部分应收账款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1、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2、本公司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与前瞻性信息确认的应收款项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

(二)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依据及原因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进行核销。

五、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核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遵照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后而做出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

2、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能更加公允反映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2025年度的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27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制定了“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本行动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举措如下:

一、聚焦主责主业,致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公司专注于不锈钢保温器皿的生产与销售,是国内领先的杯壶制造与品牌运营商。公司产品线涵盖了多种保温杯、保温壶和焖烧罐,针对不同用户需求和使用场景进行了精心设计。近年来,公司在保温器皿功能方面,不断向智能技术靠近,推出多款具有显温、糖分检测、心率测量、饮水记录、喝水提醒等智能化功能的产品,为用户带来全新的使用体验,广受市场欢迎;材质方面,完成了从不锈钢到钛的拓展;工艺方面,公司实现了内胆喷涂陶瓷漆、外表面纳米砂纹漆等技术的突破。除了真空保温产品,公司还积极延展到非真空品类,如铝杯、玻璃杯和 Tritan 杯等,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公司致力于在OEM业务领域深耕细作,专注于海外市场拓展与深化。凭借卓越的产品质量、高效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和专业的技术服务,公司与全球知名品牌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不仅仅局限于生产环节,更延伸至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全链条,持续提升了客户粘性与市场竞争力。

在自有品牌方面,公司依托“哈尔斯”和“SIGG”两大品牌,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优化,公司将塑造一个更加强大和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形象,从“杯壶制造商”升级为“生活方式品牌运营商”,把保温杯由“饮用器皿”升维至“生活方式载体”,力争实现以终端品牌力与产品力为拉动的销售提升。

公司依托强大的研发设计能力与深厚的制造底蕴,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从产品创意到量产交付的全流程ODM解决方案。凭借对市场趋势的敏锐洞察和持续的技术创新,公司自主研发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方案,涵盖结构创新、材料应用及功能设计等多个维度,为客户提供兼具差异化竞争力与成本效益的产品选择。未来,公司将通过不断提升原创设计能力、优化产品开发流程、强化智能制造水平,致力于成为全球杯壶行业领先的ODM解决方案提供商。

二、完善公司治理,夯实发展基础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积极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形成科学规范、有效制衡、运作高效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完整的内控制度文件,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工作及审批流程。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变化,遵循监管指引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强化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确保公司稳定合规运营。

公司将及时跟进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颁布、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及时进行相关制度的编制与修订,保障投资者权益,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加强公司治理能力建设。

同时,公司将持续强化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合规意识,切实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各监管机构举办的相关培训,以及通过内部培训,进一步加强学习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市场知识,不断提升自律意识,推动公司持续规范运作。

三、提高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工作质量,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将其视为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途径。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将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放在首位,并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体系,严抓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持续优化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建立贯彻全级次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与内部保密机制,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持续打造优秀合规的上市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公司积极构建多维度、立体化的投资者沟通机制,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热线、邮箱、互动易,接待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及时回应投资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使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与支持。

展望未来,公司将继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丰富披露内容,加强对公司核心业务、技术创新及战略规划等关键信息的解读,助力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认知公司价值。此外,公司将进一步拓展投资者交流形式、拓宽沟通渠道,全面提升沟通效率与效果,持续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巩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四、全面贯彻落实市值管理制度,提升股东回报能力

公司坚持以投资者为本,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统筹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经营业绩与股东回报,落实推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助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

1.重视投资者回报,稳定分红预期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分配方式、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和实施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断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调整和程序,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上市以来分红情况:公司秉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自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至2024年度,公司累计分红金额超7.2亿元人民币。

未来,公司将更加注重投资者回报,统筹公司发展、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方式方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坚持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打造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

2.股东积极增持,坚定发展信心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积极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于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9月27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765,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16%,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021,777.50元(不含交易费用),坚定发展信心。

3.积极回购股票,维护公司价值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资本市场预期,公司积极推进股份回购工作。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2025年9月2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238,950股,占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时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20%,回购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93,515.7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4、定增成功发行,长期激励凝聚人心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490.00万元(含本数),用于“‘哈尔斯未来智创’建设项目(一期)”。该事项已于2025年9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于2026年4月1日披露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4,303.12万元,将用于产能智能化转型升级与规模化整合,为公司核心项目建设、提升长期关键竞争力及战略布局落地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撑。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于2026年2月披露《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述草案将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竞争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未来,公司将积极践行“质量回报双提升”,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继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投资者交流,强化投资者回报,为稳市场、稳信心积极贡献力量。

本方案所涉及的公司规划、发展战略等系非既成事实的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方案的实施可能受行业发展、经营环境、市场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号),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新增股份93,543,990股已于2026年4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466,267,732股增加至559,811,722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466,267,732元增加至559,811,722元。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时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安排及修订战略委员会名称和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原章程其余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办理前述事项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及相关文件签署等全部事宜。本次《公司章程》中相关修订条款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29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孙玉来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孙玉来先生,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2001年7月至2017年7月之间,历任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伽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质量工程师、质量主管、质量经理、生产运营经理等职务。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担任盾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热工与工控事业部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6年3月,历任佐帕斯工业中国区杭州佐帕斯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运营总监,嘉兴佐帕斯工业有限公司厂长、生产运营总监等职务。

孙玉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3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尔斯”)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将根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符合行权条件部分的股票增值权行权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哈尔斯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二)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637.9732万股的0.26%。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4.07元/份。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等待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以下行权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行权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在行权前,均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披露数据为准。

2、以本计划草案公告日为截点,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若未来子公司出现转让、退出情形,则应剔除该子公司当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基数年2023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整。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如果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未行权的部分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4年11月7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4.07元/份。

6、2025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实施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六章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07元/份调整为3.82元/份。

7、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07元/份调整为3.82元/份。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无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权益数量占股票增值权总量的50%。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26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12月25日届满,第一个行权期为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5日。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满足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五、本次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2月26日。

2、行权数量:60万份。

3、行权人数:2人。

4、行权价格(调整后):3.82元/份。

5、股票来源: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哈尔斯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6、兑付安排: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奖金方式支付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公司将依据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锁定期的交易时间、交易比例(交易股份/解锁股份)及交易价格,确定本次股票增值权对应可行权日与兑付价格,并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增值权行权相关手续。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兑付: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次行权对公司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前述税费。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行权的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对应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数量共60万份。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已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5年12月25日届满,《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的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名单的核查意见;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4月15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3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46元/股。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人,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6,626.7732万股的0.77%。本次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5、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额外限售期

(1)所有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自每个解除限售的首个交易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将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且满足3个月额外限售期要求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3个月的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披露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以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提取奖励基金的影响后作为计算依据。

3、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为截点,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未来子公司出现转让、退出情形,则应剔除该子公司当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基数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整。

4、上述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的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2026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26年3月15日至2026年3月24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3月2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4月15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60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5名。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46元/股。

5、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售期情况说明: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7、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具体明细见下表: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6年4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符合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6年4月15日,并同意以4.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3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下转9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