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590 公司简称:泰豪科技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0,537,073.64元。2025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3,145,823.24元,2025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0,831,240.92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52,869,750股,以852,869,750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616,004.25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2.40%。
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分红等事项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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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行业整体情况
1.1 军工装备
2025年全球安全格局深度调整,地缘博弈从区域冲突向体系化竞争升级,全球军费开支延续高增态势并呈现区域分化、技术倾斜的新特征。根据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SIPRI)2025年度报告,全球百强军工企业武器销售及服务收入同比大幅增长,美、俄、法传统军工强国企业仍居主导,但欧洲、土耳其、韩国等新兴势力突围显著,其中欧洲26家入围企业中23家实现营收增长,德国莱茵金属军贸收入同比增幅达46.6%,俄罗斯国家技术集团销售额涨幅达26.4%。各国军费投入进一步向人工智能、无人系统、太空作战、电子对抗等新质领域倾斜,欧盟推出1500 亿欧元低息防务贷款计划并明确“欧洲成分”技术要求,法国追加65亿欧元军费布局新一代电子战与AI军事应用,全球军工产业竞争从传统装备硬实力比拼转向前沿技术软实力较量。
国内方面,2025年我国国防支出落实17846.65 亿元,同比增长7.2%,持续聚焦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攻坚任务,军费占GDP比重稳步提升至1.8%,相较于美国仍有显著提升空间,国防装备体系化、实战化建设投入持续加码。2025年是军队建设“十四五”规划落地深化的关键之年,《军队装备保障条例》实施成效持续显现,装备“供、管、修”全流程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各军兵种装备更新、定型列装节奏显著加快。2025年9月3日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盛大阅兵顺利举行,参阅国产现役主战装备中无人智能、水下作战、网电攻防、高超声速等新型作战力量占比快速增长,北斗高精度导航、智能指控系统、高性能复合材料等核心技术实现全面规模化应用,充分展现我国新域新质作战力量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现代战争的智能化、全域化、体系化特征进一步凸显,俄乌冲突、中东地缘博弈持续验证无人系统、电子战、机动保障装备的实战价值,推动全球军工需求向“实战化、轻量化、智能化”转型;同时,国际军贸市场格局加速重塑,土耳其、韩国等新兴军工体凭借低成本、高性价比装备实现出口突破,而我国军工企业依托完整产业链、技术自主可控、体系化配套能力,在无人机、通信指挥装备、导航系统等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持续提升,军贸成为行业新的核心增长极。从行业发展来看,新质战斗力建设成为主线,先进复合材料、北斗高精度应用等细分领域需求呈爆发式增长。
1.2 应急装备
报告期内,AI技术在互联网应用、生物医药、自动驾驶等大量行业内都持续取得了具有深刻意义的应用成果,AI也是目前世界所有科技大国争相抢占的技术制高点,各国纷纷持续加大投资,而AI模型的训练和应用主要依赖智算数据中心,因此报告期内国内外智算数据中心建设规模都保持高位,公司智能应急电源产品业务受益于数据中心行业高景气度而取得了较好发展。
近年来,我国灾害事故多发频发,对我国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对事故灾难救援处置装备及服务需求增强。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把安全应急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着力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2025年,是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收官之年,安全应急装备产业规模、产品质量、应用深度和广度显著提升,对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应急电源等各类应急装备作为灾害事故救援工作的基础保障设备,都获得了高速发展。报告期内,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投资同步增加,带动公司电网相关应急装备招投标金额增加,公司应急特种车辆业务受益于客户采购增加而有明显提升。
2.公司产品及行业情况
2.1 军工装备
(1)车载通信指挥系统:核心产品包括通信指挥方舱与指挥车辆、新一代软件无线电及自组网通信系统、战役/战术级指挥控制平台以及后勤保障类通信车辆,主要为各军兵种提供机动式、一体化战场通信指挥解决方案,依托方舱轻量化、防弹隐身、电磁兼容、野战环境适配等核心技术,可实现战场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与指令下达一体化,产品广泛应用于实战演训与重大保障任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列。
(2)军用导航装备:公司导航装备产品聚焦军用与民航双市场,是国内陆基导航装备核心供应商,产品以精密进近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仪等陆基导航装备为主,覆盖军用机场与民航机场场景,2025年度取得了仪表着陆系统民航认证。同时大力发展弹载、机载、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终端及导航测试仿真系统,具备强抗干扰、高动态、高精度等特点,在军机起降保障、制导武器配套、野战机动导航等领域优势突出,有力推动空管与导航装备国产化替代。
(3)军用电源装备:军用电源装备产品体系覆盖航空机载发电机、高原无人值守特种电站、导弹及雷达专用电源、舰载/艇载供电与空调保障系统、军用不间断供配电及装备检测维护设备,并积极布局军用储能与柴储融合微电网,凭借正交谐波无刷励磁、高原适配、高可靠抗冲击等核心技术,产品广泛列装各军种各型武器平台与保障设施,是舰船、机场、装甲及通信装备的核心电源配套方。
(4)军用新材料:公司新材料产品包括碳纤维复合材料、聚苯胺基导电树脂复合电磁屏蔽材料、原子层沉积导电橡胶及隐身、隔热、抗冲击等特种功能材料,围绕军工装备轻量化、电磁防护、防弹隐身等需求开展研发与生产,主要应用于通信方舱、发射系统、电子设备舱等关键部位,可显著实现装备减重增效与电磁安全防护,与公司车载通信、军用电源等板块形成材料一装备协同配套,强化整体系统解决方案能力。
2.2 应急装备
(1)智能应急电源:公司智能应急电源产品是军用电源产品技术在民用领域的融合应用。报告期内,全球数据中心投资热度保持高涨,分析师报告显示美国头部互联网公司全年资本开支同比实现高速增长;且投资热度持续传导到国内,国内头部互联网公司资本开支增速同样保持高位。公司大功率智能应急电源产品主要被互联网公司、运营商等客户应用于其数据中心作为备用电源,驱动该业务明显增长。未来随着互联网公司、运营商数据中心建设保持活跃,大功率应急电源市场热度预计仍将持续。公司是国内应急电源行业主要参与者,以较强的供应链资源、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的完善分销体系及服务网络、非标定制化能力等竞争优势,在中高端市场占据国内品牌领先地位。同时,依托在应急市场强大的分销体系、深厚的电源技术积累、大量国际客户交付案例,公司正积极探索欧洲、北美等高毛利市场的机会,报告期内,公司首次实现了国产柴油发电机组在北美数据中心市场的突破,未来公司将持续在北美市场投入资源,争取更大市场份额。
(2)应急特种车辆:应急装备车辆产品种类广泛,市场发展空间较大。报告期内,受益于国家对应急管理服务重视程度的提升、特别国债采购项目仍在落地,应急类专用车行业表现良好。尤其是应急电源车、储能车、排水车等主力应急车型,多个省市招标采购金额较去年同期仍有明显增长。同时,因为两网在2025年的投资额有明显增加,给公司该业务也带来一定业绩增量,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全国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投资超过6300亿元,同比增长5.1%。公司具有多年专用车辆和应急装备改装经验,能够生产不同类型专用车,其中电源车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稳居行业前列。此外,公司也积极拓展其他应急救援车辆产品,获得良好的市场反馈。2025年6月,特大洪水袭击贵州榕江,公司派出30余台电源车、排水车等各类车辆以及专业支持团队支援榕江灾区,开展不停歇供电、排涝作业。
公司主营业务聚焦于军工装备及其相关技术民用化的应急装备业务。其中,军工装备产业围绕武器装备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开展业务,主要产品包括车载通信指挥系统、军用导航装备、舰载作战辅助系统及各类军用电源装备等;应急装备产业是在军用电源相关技术基础上,积极践行军民融合发展,在民用市场围绕应急电源保障方向开展业务,主要产品为各类型智能应急电源、应急特种车辆及系统解决方案。
公司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以非标类定制化生产模式为主,并根据产业特点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其中,军工装备产业以直销为主,通过充分调研客户需求,基于型号预研、型号研制机会,在产品定型后转入批量生产,生产的模式为以销定产;公司智能应急电源产品主要以分销模式为主,通过经销商网络的方式面向国内外市场进行销售,对于部分重点行业客户采取直销模式;公司应急特种车辆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向政府应急部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特定客户销售。?
公司各项军工装备产品已覆盖多个军种,深入陆军通信、空军导航、武警装备、海军舰艇等核心场景,在中国军用装备领域拥有技术领先优势,同时基于军工认证高壁垒的特性形成稳固的客户群基础。公司技术成熟的高功率应急电源产品能有效满足数据中心“高可靠+高负载”的严苛需求,是互联网巨头和运营商数据中心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在中高端市场占据国内品牌领先地位。公司还具备多年专用车辆和应急装备改装经验,能够生产不同类型专用车,在应急救援装备车辆领域拥有显著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地位,应急电源车的市场占有率稳居行业领先。
2025年,公司紧密围绕“聚焦军工及军工技术民用化的应急产品业务”发展战略,实现双轮驱动增长。其中,公司应急装备板块抓住国内外智算数据中心建设及应急保障装备需求增加的市场机遇,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实现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稳步提升;军工装备板块呈现复苏企稳态势。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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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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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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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2,138.10万元,较上年增长3.80%;实现净利润10,148.99万元,较上年增加104,248.10万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53.71万元,较上年增加105,157.15万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48,598.10万元,较上年增加45,448.26万元。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14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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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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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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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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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8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5,286.98万股的0.94%。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175人,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1,471人的11.90%,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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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1.9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11.98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每股11.9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每股9.99元。
(三)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是为了保障本次激励的有效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稳定发展。
公司围绕“聚焦军工产业发展”的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聚焦于军工装备产业及军民融合发展的应急装备产业。公司军工装备产业围绕武器装备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开展业务,主要产品包括车载通信指挥系统、军用导航装备及各类军用电源装备等;公司应急装备产业在军用电源相关技术基础上,积极践行军民融合发展,在民用市场围绕应急电源保障方向开展业务,主要产品为各类型智能应急电源、应急特种车辆及系统解决方案;同时积极探索工商业储能业务发展机会。公司高度重视人才与战略发展的深度契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核心人员,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人力资源,对公司长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有效的激励是稳定人才的重要途径。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综合考虑公司战略、激励力度、股份支付成本等因素,并考虑到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为每份11.98元。
七、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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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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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所有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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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达到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才可按照相应比例行权。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能行权,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进行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这两个指标反应了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及盈利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设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因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相应激励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全部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务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在情况发生之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重大违规被公司辞退、劳动合同到期本人不愿意续签等,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在情况发生之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因工伤或因病等情况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6、激励对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4月14日用该模型对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5.09元/股(取2026年4月14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股票期权授权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1.9880%、16.809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938%、1.3271%(分别采用1年期、2年期中债国债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权日在2026年5月上旬,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90 证券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1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并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概述
2026年4月13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2026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现有授信情况,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77.9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含已有授信展期),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押汇、保函、代付、保理、融资租赁等业务。具体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并下发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贷款及融资以实际发生为准。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在不同授信银行之间调剂使用;该授信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融资业务办理手续的及时性,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贷款及其他融资等相关事宜。
二、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期间,公司及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28.6亿元人民币。
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下(含70%)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21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7.6亿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期间,公司及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28.6亿元人民币。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准或签订协议金额为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担保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上表中分项之和与小计、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上表中公司对衡阳泰豪通信车辆有限公司和湖南泰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股东实缴资本占比。
在超出上述担保额度范围之外的担保,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四)担保授权情况概述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在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本次担保事项的前提下,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预计总担保额度内确定具体担保事项:
1、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每一笔担保的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担保事宜,并代表担保方签署上述额度内有关法律文件;
2、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实际发生担保时,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不同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其额度(含新设立的控股子公司),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超过本次授权各类担保额度之后提供的担保,须视情况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4、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下转8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