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32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65,161.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71%,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6)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山西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签署《公司信贷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公司之前与邮储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余额8,600万元进行展期,其中:8300万元展期至2027年3月22日,300万元展期至2027年3月25日。
本次担保为原有担保展期,担保的债权额度为人民币8,600万元。前次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爆破、同德科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注册资本:人民币40,177.4248万元
成立日期:2001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事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工程管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同德化工总资产470,235.66万元,负债总额270,559.2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99,806.25万元,净资产199,676.40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4,454.27万元,利润总额-10,168.5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98.6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5年9月30日,同德化工总资产456,717.55万元,负债总额257,534.8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65,523.11万元,净资产199,182.74万元,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3,108.00万元,利润总额-688.2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93.7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同德化工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05-129)。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分行
保证人1: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2:山西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债务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债权:
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贷款本金为人民币8,600万元,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借款期限为11个月。若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若债务展期,其展期协议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3.保证范围: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人承担的费用除外);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此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保证人在此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保证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4.保证期间:
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的债权额度:人民币8,600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65,161.68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71%,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32,030.19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44,244.30万元,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29,944.3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信贷业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PSBC1409-YYT2026041001、PSBC1409-YYT2026041002、PSBC1409-YYT2026041003)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