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33 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2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3号),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16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合计877,900,578.2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8,729,005.78元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2,452,908.4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6,718,664.0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28日全部到位,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2993号)。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情况
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新增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签订监管协议有关的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披露的《嵘泰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并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881022910018553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渊、陈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