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3版)

●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聘任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截止2025年12月31日,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行政监管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3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行政处罚2次、纪律处分1次、行业惩戒1次(除1次行政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行业惩戒,其余均不在我所执业期间)。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潘红卫女士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潘红卫,2007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8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志,2022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3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周俊祥,1993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89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2026年财务审计费用(含税)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含税)25万元,定价原则为北京德皓国际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并遵循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公司协商确定年度审计收费。

2025年财务审计费用(含税)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含税)25万元,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德皓国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为北京德皓国际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亦符合公司要求,能够胜任公司2026年度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担任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6-003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57,397,698.5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9,382,71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70,444,442.6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170,444,442.60元,占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8.87%,占期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比例为37.26%。202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送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差异化分红的情况。

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当前发展阶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情况,对当期经营性现金流不会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