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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二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森特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之前,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二十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同意将本次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2026年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提交公司拟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进行审议,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刘爱森先生确定股东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具体召开时间以股东会通知公告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2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0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为100元/张,债券期限6年。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58,846.30万元。扣除与发行费用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777.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9]8516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公司分别在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设立了3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0年1月9日,森特股份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前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存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02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5年度《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100Z1462号),发表意见为:森特股份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森特股份202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5年度,森特股份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受市场环境、公司新业务布局及BIM人才紧缺等客观因素影响,可转债研发中心项目和设计中心项目的投资进度未达到预期,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将上述项目延期至2026年12月。若再次出现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不利因素,募投项目短期内可能存在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附表1: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均未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注销147名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393.50万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8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3年08月11日,公司披露了《森特股份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0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前述事项审议。

二、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因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均未达成,公司拟注销147名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393.50万份。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核心团队人员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同意公司对147名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393.5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和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核心团队人员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3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根据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完成的经营业绩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相应的报酬,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津贴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考核奖金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评定。

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以津贴形式按月度发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考核奖金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总额为663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相应章节披露情况。

二、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公司拟定了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薪酬方案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1、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后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审议并通过后自动失效。

2、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后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审议并通过后自动失效。

(三)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相应的报酬,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津贴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考核奖金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评定。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每年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税前人民币10万元/年,按月度发放。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考核奖金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

(四)其他

1、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实报实销;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三、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6年4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202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确认。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涉及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二)2026年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202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确认。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在审议该议案时,涉及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时,本次审议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3年10月9日,首次授予登记股票期权393.50万份,登记限制性股票90.00万股。

本激励计划与上述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总计为390.80万股(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969.9978万股的0.72%。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权益。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318.8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969.9978万股的0.59%。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969.9978万股的0.1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26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具体姓名请投资者关注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

(4)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具体姓名请投资者关注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

(4)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3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4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14.11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15.42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7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14.11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15.42元/股。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而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而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指标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是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行业地位及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上述指标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性,持续增长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行业情况、市场环境、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多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为: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4%、72.8%。上述指标的设定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3、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起止日,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具体授予(授权)日期或确定方式,限售期的起止日、可行权日期或确定方式、等待期的起止日。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有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有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年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相关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权益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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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