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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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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6-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6年4月20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代码:A类002927 C类002928 D类 023676)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届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A511办公室

公证员:王一雪 公证人员:刘海宁

电话:(010)85197608、85197669

传真:(010)85197550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4月20日,即2026年4月2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cs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项下“(三)授权方式” 中“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还是通过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均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书面方式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https://www.cs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将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书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书面授权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书面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书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书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书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4、授权截止时间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16:00 时。

(1)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通过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书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书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书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书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书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书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在此基础上,本次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婉君、赵鹏

联系电话:(010)86497673、86497662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1日

附件一:《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

附件二:《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赎回费率的调整方案详见附件四《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赎回费率的调整等相关事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改。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0日

附件二: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cs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在《上海证券报》于2026年4月20日公布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就相同议案重新审议表决或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则本授权继续有效,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审议上述事项的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在此基础上,由参加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集失败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5条修改如下:

原文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2、赎回费率”修改如下:

原文为:

“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持有C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30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有D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7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C类、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按以上标准对C类、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的基金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修改为:

“投资人赎回A、C、D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C类、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根据修改后的赎回费率相应修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关于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的内容。

三、调整后的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生效与实施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则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之日起,调整后的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正式生效并实施,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