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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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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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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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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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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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童建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根法 会计机构负责人:姜根法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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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童建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根法 会计机构负责人:姜根法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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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童建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根法 会计机构负责人:姜根法
(三)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8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以下简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的主要假设条件
以下假设条件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的判断,不构成任何盈利预测和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等方
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6年12月末实施完毕,且分别假设所有可转债持有人于2027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或于2027年6月30日全部完成转股(即转股率为100%)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时间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2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日(即2026年4月20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中的较高者,即25.47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5.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510,818,723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7.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6,163.1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56,865.53万元,假设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
(1)较上一年度持平;
(2)较上一年度增长10%;
(3)较上一年度下降10%。
8.不考虑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9.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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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从而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
但由于受国家宏观经济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短期内公司盈利状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可能导致每股收益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出现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业绩被摊薄的风险。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0.00万元(含22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并以监管部门批复的金额为准。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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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财务性投资扣减金额包含: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总金额,合计2,000.00万美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6年3月末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约为13,838.80万元。
注2: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总投资剔除前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额、四代制冷剂及氯乙烯相关投资以及上述财务性投资扣减金额后为452,074.57万元,仍大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其中,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总投资605,837.37万元,公司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以募集资金净额123,600.00万元用于上述项目建设。由于前次募集资金远低于上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使用本次拟募集资金154,000.00万元用于该项目投资建设。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加快核心产品的战略升级和提前布局
随着我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并批准了“基加利修正案”,三代制冷剂已结束配额基准期并将进入配额管理、产销量逐步削减的阶段。在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环保型、低碳化的新一代制冷剂将成为制冷剂行业未来长期发展的必经之路。未来,以氢氟烯烃(HFOs)为代表的具有零臭氧破坏潜能值(ODP)以及低全球变暖潜能值(GWP)特性的四代制冷剂将迎来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我国氟化工企业也将面临产品、工艺的重要转型期。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端氟化工生产工艺不断完善,高附加值的含氟高分子材料产品品质不断提升。公司目前已是国内重要的氟碳化学品和含氟高分子材料供应商之一,但距国际一流氟化工生产厂商还有一定差距。依托于我国“双碳”目标的政策支持和我国高端氟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公司将借助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率先实现第四代制冷剂领域的战略布局,助力我国第四代制冷剂的产业化、规模化的快速发展并摆脱对国外主流氟化工龙头企业的技术依赖,为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发展产业链一体化是氟化工企业的必然选择
经过多年高速发展,我国氟化工产业总体规模已经达到世界第一,提高供应能力、满足国内需求的高速增长阶段已经结束,正在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化工行业正全方位由粗放型向专业化和精细化方向发展,一体化产业链构建已成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必然方向。
国家先后出台多项与有机氟化工产品相关的政策文件,为有机氟化工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政策基础。2024年7月,工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一2027年)》,其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加强氟、硅、磷等矿产资源的高值利用,发展超净高纯氢氟酸、特种含氟单体、第四代含氟制冷剂等含氟化学品,以及高品质氟树脂、高性能氟橡胶等含氟新材料,推动传统产业以产业链高端化延伸为重点发展精细化工,打造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产品体系。当前,氟化工行业正加快向高端化、精细化、绿色化转型,着力实现技术从“跟跑”到“并跑”乃至“领跑”的转变。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将建设40万吨/年废盐综合利用装置、24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作为全厂基础原料,并在中游建设12万吨/年R22装置,6万吨/年TFE装置、4.8万吨/年HFP装置和5万吨/年HCC-240fa装置作为中间产品,为下游HFO-1234yf、HFO-1234ze、HCFO-1233zd以及全氟己酮等产品提供一体化支持。
整体来看,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助力打造内蒙古氟化工产业的循环经济模式,同时保障公司环保型制冷剂原材料的稳定供给,完善和巩固公司产业链布局,提升公司产品稳定供应能力。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
2018年11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其中增加了合成氟树脂制造、氟制冷剂制造等含氟材料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合成氟树脂制造”中的重点产品包括PTFE、FEP、PFA、PVDF、ETFE等,“氟制冷剂制造”中的重点产品为零ODP、低GWP的氟制冷剂产品和全氟酮产品。
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为鼓励类产业。
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发布我国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国内外工作,主动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
2022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加快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促进工业结构整体优化”的未来目标。其中,意见指出,“大力发展氟硅化工产业,集中在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布局高端氟化工示范项目,推动向氟硅树脂、有机硅、功能性膜材料等氟硅新材料领域延伸,提高就地转化增值水平”。
公司当前处于“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产业政策调整的重大机遇期,目前我国自主贡献目标、碳强度约束性指标主要是针对二氧化碳。下一步,我国将加强氢氟碳化物的控制,并逐步从加强管控氢氟碳化物延伸到其他所有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本次募投项目“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主要产出第四代制冷剂,其具有零臭氧破坏潜能值(ODP)、低全球变暖指数(GWP)、节能环保、无氟、低碳的特性,符合我国产业政策推进方向,具备可行性。
2)公司具有成熟的生产管理经验和项目建设运营经验
经多年发展,公司已形成独特的核心技术体系并具备成熟的工艺流程、稳定的人才团队、丰富的生产经验。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体系完善,借助公司前期生产管理经验的积累,公司有能力顺利完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与此同时,公司项目建设经验丰富,在浙江金华、衢州、内蒙古乌兰察布和福建邵武建设并投产运营了多个氟化工生产项目,能够为本项目的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和运营经验。其中,公司已建成的内蒙古生产基地位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与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包头邻近,依托于公司在内蒙古地区成熟的项目建设和运营经验,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投建也将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公司具有成熟的生产管理经验和项目建设运营经验,具有建设和运营可行性。
3)公司具有完整的产业链布局和深厚的技术积累
公司作为一家集萤石资源、氢氟酸、甲烷氯化物、单质及混合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氟化工领军企业之一,是我国氟化工行业中产业链最完整的企业之一。
公司拥有丰富的萤石资源储备和稳定的氢氟酸产能,截至2025年末,公司拥有无水氢氟酸年产能18.50万吨,公司萤石资源和无水氢氟酸等原材料自给优势显著。在萤石供给趋紧的行业背景下,完整的产业链布局能帮助公司:1)确保原材料供应,保障生产经营的持续性;2)结合各地的资源、劳动力、技术、产业配套等禀赋因地制宜地布局各产业链环节,构筑产业链成本优势;3)掌握各环节的工艺和生产技术,有利于保障产品品质,不断提高公司对全产业链的研究实力和技术水平。
与此同时,公司自成立以来重视研发投入,重点围绕产品生产工艺的优化改进,努力解决生产面临的技术难题,同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目标及当前业务经营的技术需求进行理论、应用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公司下属的氟材料研究开发中心2017年被评定为浙江省省级企业研究院。截至2025年末,公司共拥有78项注册专利,其中发明专利31项。公司FEP产品技术积累国内领先,PVDF、PFA、ETFE等技术储备丰富。基于在细分领域的持续技术积累与工艺沉淀,公司子公司金华永和于2023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因此,公司深厚的技术积累以及完整的产业链布局为公司此次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4)公司具有良好的客户基础
公司具有业内领先的销售能力及客户优势,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及经销商体系和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销售渠道。公司紧密结合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公司自主品牌“冰龙”牌制冷剂在售后市场中的声誉和出货量方面均排名前列。“冰龙”品牌先后获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予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浙江省商务厅授予的“浙江出口名牌”等荣誉。
含氟高分子材料方面,公司已实现向富士康、哈博电缆、金信诺、万马股份、新亚电子、海能实业等知名企业直接或间接批量供货,在中高端领域逐步替代国际氟化工领先企业的含氟高分子材料产品。公司含氟高分子材料自主品牌“耐氟隆”是金华市著名商标,在含氟高分子材料尤其是FEP领域享有重要市场地位。
因此,公司核心客户优质稳定,与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本次募投项目产能的消化提供了良好客户基础。
5)经验丰富的管理及研发团队
公司拥有行业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和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公司大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系公司内部长期培养,从事氟化工行业多年,项目建设、生产、销售、研发以及经营管理等经验丰富,同时公司也从外部引进了部分战略规划、研发、财务、法律等专业人才增强公司的精益化管理能力。公司激励机制良好,已对绝大部分中高层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实现了公司发展与核心员工利益的绑定。公司核心技术团队稳定,并已建立了良好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有效的研发激励制度。
因此,公司稳定的管理与研发团队为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2.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主营业务为氟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业链覆盖萤石资源、氢氟酸、甲烷氯化物、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报告期内,随着我国氟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业务经营规模持续扩大,资产规模迅速提升,营运资金投入量较大。2023年到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从43.69亿元增长至52.06亿元,资产规模也从67.44亿元扩张至79.54亿元,持续快速发展。未来,随着公司各在建项目的有序开展,公司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为了保障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部分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具有必要性。
随着公司在建的“邵武永和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年产10kt聚偏氟乙烯和3kt六氟环氧丙烷扩建”等项目以及未来本次募投项目的逐步建成投产,公司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迫切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此外,保持充足的流动资金也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综上,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部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资产总额及营运资金将得到显著提升,公司的财务结构得到优化,偿债能力也将得到改善,有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人员储备方面,公司高度重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核心管理团队及技术骨干多由内部长期培养而来,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及技术研发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公司结合发展需要,引入战略规划、研发、财务及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不断完善组织结构与治理能力。公司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创新成果奖励等措施,引导团队加强协同配合与价值共创;并关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探索其在流程衔接、信息整合及工作效率提升方面的辅助作用。公司核心技术团队稳定,并已建立了良好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有效的研发激励制度,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技术储备方面,公司自成立以来重视研发投入,围绕氟化工核心环节,持续推进以工艺优化和产品性能提升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托省级氟材料研究平台,对产业链关键技术开展系统性研发攻关,为产品持续升级提供技术支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78项注册专利,其中发明专利31项。公司FEP产品在介电损耗、热失重及MIT(耐弯折)等关键指标上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PFA产品性能持续优化,应用领域不断拓展。
市场储备方面,从行业角度,我国第三代制冷剂(HFCs)生产配额制度自2024年正式实施,并于2025年累计削减二代制冷剂67.5%使用量,行业发展模式由以往的扩产竞争逐步转向配额优化与效率提升;此外,以氢氟烯烃(HFOs)为代表的具有零臭氧破坏潜能值(ODP)以及低全球变暖指数(GWP)特性的四代制冷剂将迎来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从公司角度,公司已建立覆盖国内主要区域及海外重点市场的销售网络,产品销往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在巩固制冷剂等传统应用市场的同时,稳步向电子、电线电缆等对材料性能和稳定性要求较高的细分领域拓展,并积极推进含氟精细化学品业务布局,围绕HFPO、全氟己酮、HFP二聚体/三聚体等产品,持续拓展在高端制造、新型消防(数据中心、储能电站)、特种材料等领域的应用,助力业务结构升级。公司“冰龙”制冷剂与“耐氟隆”含氟高分子材料品牌在各自细分市场中逐步形成较高的市场认可度,进一步巩固公司在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地位。
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在现有市场领域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稳定的客户关系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能够有效保障本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障碍。
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结合行业发展新趋势与市场新特点,基于打造具有卓越竞争力的化工企业战略规划,坚持以氟化工产品开发为主,上游萤石开采、下游含氟高分子材料、含氟精细化学品以及环保型制冷剂等业务集群共进,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公司也将深入挖掘自身潜力,加强成本管理,并积极进行必要的技术研究及培训,提升技术实力。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发行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相关分红计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努力提升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夯实主业,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未来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童建国、实际控制人童建国和童嘉成,为降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所采取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与本人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2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2,023,1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02,500.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320,6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6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07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467,437.0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532,562.9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7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54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2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368,421股,发行价格19.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35,999,999.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836,196.6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0,163,802.3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7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003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监督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7月6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系在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武永和”)实施,2021年7月23日,公司、邵武永和及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鉴于募投项目系在邵武永和实施,公司、邵武永和及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5年3月14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绿色专营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鉴于募投项目系在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永和”)实施,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包头永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上述《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
(三)募集资金使用与结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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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在审议额度和期限内,可以进行循环使用,截至报告期末,累计使用14亿元,同时累计偿还12.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详细情况见二(四)1、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章节,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超出审议额度情况,期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偿还金额为1.5亿元。
(四)前次募集资金在专户中的存放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专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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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附表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表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邵武永和年产10kt聚偏氟乙烯和3kt六氟环氧丙烷扩建项目的投资总金额由30,661.57万元调整至37,711.78万元,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变更的情况。同时,对邵武永和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项目、邵武永和年产10kt聚偏氟乙烯和3kt六氟环氧丙烷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的情况。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6,819.5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已于2021年完成前述资金置换工作。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190号)。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5,686.5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已完成前述资金置换工作。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565号)。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3,520.3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已完成前述资金置换工作。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0480号)。
(四)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3月1日,公司已将累计使用的11,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2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3年10月25日,公司已将累计使用的2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6年3月18日,本次议案中,公司累计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25,000.00万元,累计归还125,000.00万元,本次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超出审议额度情况,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2)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次议案中,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暂未归还,未超出审议额度和使用期限。
2.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不存在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情况。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不存在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情况。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等),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在上述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资金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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