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3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4月20日 下午2: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郭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7,483,817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股的26.084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899,14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584,673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69%。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584,673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69%。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4,17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50%;反对3,27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3%;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274,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21%;反对3,27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1%;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4,174,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55%;反对3,27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7%;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275,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48%;反对3,27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43%;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901,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81%;反对4,545,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2%;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02,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42%;反对4,545,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50%;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