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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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5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300名、注册会计师2,523名、从业人员总数9,93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802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聘请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财务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上述议案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中审议通过。
二、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一一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立信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执行了相关工作。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经审查,公司认为立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执行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会议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中审议通过。
(二)2026年1月8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2026年4月16日,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立信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汇报,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总体评价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引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恪尽职守,就审计范围、计划、方法等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认真督促年审会计师尽职尽责地进行审计,并确保如期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在为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2026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遵循监管规则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继续审慎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长安先生、程文明先生、周荷芳女士3名成员组成,并由具备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李长安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人员结构、成员任职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七次会议,会议的组织、召开及表决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出席了各次会议,会议议案全部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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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主要履职情况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2025年度,审计委员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充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了严格审核,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与格式完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所披露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时,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报告期内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所涉及的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审核,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025年度,经过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等程序,公司决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严谨、客观、公允、独立的履行职责,体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并基于事实发表审计意见。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依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正式出具了《关于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报告》。
(三)指导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2025年度,审计委员会审查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及工作总结,并听取了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针对内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与建议。通过与内部审计部门的高效沟通,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了监督与指导职能。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运作,未发现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存在重大缺陷,关键程序运行有效,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025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真实有效,未发现需要整改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及其日常运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审议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定公司已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保持了良好的沟通交流,以履行其协助公司审计工作顺利完成的各项职责,并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公司合理地利用了外部审计工作的成果,有效地促进了内部审计工作的优化,并共同发挥了监督职能。
四、总体评价
2025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审查、监督作用,确保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督促审计程序到位,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强调内部控制管理科学、合理、有效。全体委员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发挥所长、积极履职,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保障。
2026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将继续依托其专业素养与实践经验,全面履行审查与监督职能,持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支持与保障,助力公司实现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报告。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中力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力股份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授信及担保的基本情况
1、已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担保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2日、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63.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具体融资方式、融资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银行最终协商的内容和方式执行。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额度,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及银行最终批准确定。在授信额度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从2026年1月1日起一年内有效。
同时同意公司拟在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贷款时为其提供相应担保,预计2026年度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23015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有效期从2026年1月1日起一年内有效,且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本次增加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营运能力,公司在前述原有申请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增加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中长期贷款、信用证、保函、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综合授信业务,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本次新增综合授信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总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8.20亿元,实际使用额度不超过总综合授信额度,前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授信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并与银行签署上述授信事宜项下的全部法律文件。
子公司拟于2026年度向以下银行金融机构增加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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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增加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公司拟在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贷款时为其提供相应担保,预计2026年度公司增加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2.35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总担保额度不超过19.58015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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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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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力航空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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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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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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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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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杭州度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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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苏中力叉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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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P Equipment Europe 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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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涉及的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涉及担保的各方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是为了获取金融机构授信,主要是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提高运作效率,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控制其经营业务和各项资产,担保对象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76,813.5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38%;
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35,593.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6%。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及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对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
周 琦
胡伊苹
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日
公司代码:603194 公司简称:中力股份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中力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力叉车有限公司、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力航空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E-P Equipment Europe BV、湖北中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中力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中力租赁(湖北)有限公司、BIG LIFT, LLC、杭州力恒驱动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摩弗智能科技研究院(安吉)有限公司、湖北中力液压有限公司、摩弗智能科技(郑州)有限公司、杭州度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别格乔智能搬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中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中力智能物料搬运装备有限公司、合肥中力数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中力数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东莞摩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成都中力数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中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中力摩弗搬运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力智能仓储装备有限公司、长沙摩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济南中力智能搬运有限公司、陕西中力数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中力数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1.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采购管理、存货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等。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等。
4.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5.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6.其他说明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中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说明: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说明:无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说明: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说明:无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一般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高度重视,制定了相应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未发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截至报告日,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均已完成整改或实现改善。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控管理,结合公司现行业务实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有效提升了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2026年,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将在结合企业发展战略、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以及组织机构调整等基本情况变化的基础上及时加以调整。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何金辉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1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中力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国泰海通对中力股份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230号《关于同意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1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0.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9,52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2,700,472.6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6,819,527.32元。募集资金于2024年12月19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177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尚未赎回的余额为125,000,000.00元;公司期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21,328,569.83元(不包含尚未赎回的现金管理收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尚未赎回的具体情况见本报告“三、(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摩弗智能科技研究院(安吉)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其中,由于对应的资金已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使用,资金专户余额为零,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74904411610008)、中国银行安吉县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67585385002)、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1000374592349)已于2025年注销,签订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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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2年4月2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通过后,部分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可利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523,662,336.26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款项。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009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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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额度范围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2,5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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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不适用。
(七)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5年12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同意将“年产30万台仓储搬运设备及100万套机械零部件加工、智能机器人制造项目(一期)”、“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电动叉车总装生产线一期项目”、“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电动叉车零部件铸造一期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等。
前述募投项目结项及资金节余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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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延期的议案》,均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建设时间进行调整,同时将公司“年产30万台仓储搬运设备及100万套机械零部件加工、智能机器人制造项目(一期)”、“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电动叉车总装生产线一期项目”、“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电动叉车零部件铸造一期项目”、“摩弗智能(安吉)研究院项目”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4年调整至2025年12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摩弗智能科技研究院(安吉)有限公司分别提供22,185.13万元、18,947.97万元、9,420.45万元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5年12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摩弗智能(安吉)研究院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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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5年度,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力股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力股份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周 琦
胡伊苹
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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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3194 证券简称:中力股份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本摘要来自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议题的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相关事项,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全文。
2、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报告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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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持续发展治理体系
(1)是否设置负责管理、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是,该治理机构名称为战略委员会。 □否
(2)是否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内部报告机制:□是,报告方式及频率为____ √否
(3)是否建立可持续发展监督机制,如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程序、监督措施及考核情况等:√是 ,相关制度或措施为建立了覆盖全业务链条的ESG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了“识别一评估一应对一监控一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形成年度《ESG风险识别清单》和《ESG风险评估报告》。 □否
3、利益相关方沟通
公司是否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并披露:√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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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重重要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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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规定的议题中,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技伦理议题对公司不具有重要性,已在报告中按照《14号指引》第七条规定进行适当披露与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