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4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6-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定期)会议以及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1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1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8,025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同时,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未到达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将对15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限售期的552,82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90,85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590,85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590,850元。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同时公司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 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债权登记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2号振为科技园1栋11层

2.申报时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

3.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4.联系电话:0755-86267201

5.联系电话:genbyte@genbytech.com

6.邮政编码:518132

7.其他说明: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2号振为科技园1栋11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陈玮钰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5日(星期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05,955,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5,550,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405,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405,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405,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47,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40%;反对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阎磊先生、梁华权先生在本次股东会上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提案2.00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44,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0%;反对21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89%;反对21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7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46,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00%;反对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4.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44,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25%;反对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 《关于调整远期外汇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47,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40%;反对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