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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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6-014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是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风险可控,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议程序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公司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公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制度的要求。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相关事项,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经审议一致认为,公司预计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2026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以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森茂、杨骋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4.公司股东会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注:
1.以上数据均不含税;
2. 上年实际发生金额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生金额;
3. 2026年度占同类业务比例计算基数为2026年度同类业务预计发生额,2025年度占同类业务比例计算基数为2025年度同类业务的实际发生额;
4.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授权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 上海优曜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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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海澜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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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均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前期交易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具备良好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各关联方2026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公司与各关联方的交易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主要由交易双方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对关联交易价格作出相应调整。关联交易价格均按公允、合理的原则,根据采购具体情况并结合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为维护双方利益,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对应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要的,是公司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对公司长远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结算时间和方式的合理性
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公司将与上述关联人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3日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6-010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66号文“关于同意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0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49,721,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3,604,175.4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6,116,824.53元,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将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44,972,1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404,748,900.00元汇入公司账户。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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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11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22]1180号文“关于同意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5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6,603,773.58元(不含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493,396,226.42元,其中,律师、审计及验资、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1,994,339.6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1,401,886.79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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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2021年1月,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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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2022年6月,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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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可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202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及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及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4,000.00万元,投资相关产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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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资金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回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的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回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及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4年7月”调整为“2026年7月”。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二)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鉴证结论:我们认为,银河微电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银河微电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银河微电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本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当年只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
附表: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附表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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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调整后投资总额与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系发行费用的影响。
注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6-017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5年12月确认的各项减值准备合计为1,903.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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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损失准备。经测试,2025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290.52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1)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值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的,确认为合同资产。
经测试,2025年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613.14万元。
三、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其他说明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合计对公司2025年累计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1,903.66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6-013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根据《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经营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参考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2026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公司2026年度任期内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计薪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综合考虑公司效益与股东利益,根据董事身份及工作性质,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计薪方案:
1、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为人民币6万元/年(含税),按月发放。
2、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领取报酬(年薪=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2)其余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或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综合考虑公司效益与股东利益,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工作性质,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制度领取报酬(年薪=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绩效奖金与公司及个人绩效结构挂钩。
三、审议程序
(一)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程序
2026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委员沈世娟、杨兰兰、杨森茂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6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军、杨骋、杨森茂回避表决,其他4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6-015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微电”、“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3%;其中首次授予24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0%;预留授予5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3%;其中首次授予24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0%;预留授予5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上年末公司员工总数为1,215人)的1.40%,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1、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部分核心技术人员;
3、骨干员工(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森茂先生之子杨骋先生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森茂先生之子杨骋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杨骋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森茂先生之子杨骋先生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核实。
3、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规则》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须在股东会通过后60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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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同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次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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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相关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68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68元的价格购买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37.33元的50%,为每股18.6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34.59元的50%,为每股17.30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33.93元的50%,为每股16.97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31.82元的50%,为每股15.91元。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由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S)与净利润目标完成率(N)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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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上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口径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并购、重组、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可能对公司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各年度解锁考核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③公司层面归属比例=(S×50%+N×50%),当S或N低于90%时,该项指标(S或N)在公式中的取值按0%计算。
5、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F六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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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的计算,遵循以下公式: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提升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公司只有不断强化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份额,只有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和拓展中高端客户,才能保证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持续增长。经过合理预测且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对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目标数据设置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历史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业绩指标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和摘要,以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和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下转3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