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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26-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59 股票简称:贵研铂业 编号:临2026-015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63,470,993股

2、发行价格:20.34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90,999,997.62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76,655,215.36元。

● 预计上市时间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或“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63,470,993股股份已于202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及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三家机构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63,470,99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823,278,119股(发行完成后)的7.71%。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5年9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10月10日,发行人取得了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2025年10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1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6年1月19日,上交所出具《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0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3、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4月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6.06元/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0.34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6.65%。

根据《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9,1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9,1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0,386,052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29,1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6.06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和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的孰低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63,470,993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80,386,052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0,999,997.62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344,782.2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6,655,215.3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上限129,100.00万元。

5、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依法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3名发行对象发出了《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及缴款通知书》。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16日出具的《验证报告》(XYZH/2026KMAA1B0060),截至2026年4月16日16:00止,广发证券指定的投资者认购资金的缴款专户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290,999,997.62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6KMAA1B0059),截至2026年4月17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470,993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1,290,999,997.62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14,344,782.2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76,655,215.36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63,470,993.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213,184,222.36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0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和发行结果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3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发行对象具体如下: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

3、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之间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后,截至2026年4月22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前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93,256,319股,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由38.60%被动稀释至35.62%,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63,470,99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63,470,99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改变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在业务和管理关系上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自身内部规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保荐代表人:王雅慧、别舒啸

项目协办人:房琪琪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888

经办律师:伍志旭、刘书含、杨敏

(三)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单位负责人:谭小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勇、廖芳

(四)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单位负责人:谭小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勇、廖芳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