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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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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就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2025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2025修订)》(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等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及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就本基金所涉前述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以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基金相关文件及易方达基金、协助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的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相关协议、登记/备案材料、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易方达基金、招商证券、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易方达基金、招商证券、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易方达基金、招商证券、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该等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核查的结果,以2026年3月27日作为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

2.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指引》《发售业务指引》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以前(但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除外)本所律师已知悉的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4.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易方达基金、招商证券、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官方网站、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果存在与前述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不一致的,导致本所和/或相关方受有任何损失的,相应机构应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所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8.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申报。

9.本法律意见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理解,不得单独援引使用。本所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10.本所不对相关法律的变化或者调整做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基于上述前提及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不动产项目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基金指引》第18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不动产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7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其他资管产品;(四)具有丰富不动产项目投资经验的不动产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以及第27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集团”)持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北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北投集团是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本所核查了《招募说明书》以及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北投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共同认购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8】%。

根据《基金指引》第18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北投集团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北投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后,乙方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管理公司”)持有的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一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产投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产投管理公司是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本所核查了《招募说明书》以及产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产投管理公司作为北投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北投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拟共同认购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8】%。

根据《基金指引》第18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产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产投管理公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产投管理公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结合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管理公司”)持有的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一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创投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创投管理公司是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本所核查了《招募说明书》以及创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投管理公司作为北投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北投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拟共同认购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8】%。

根据《基金指引》第18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创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投管理公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创投管理公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结合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持有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紫金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所核查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许可证信息系统(https://xkz.nfra.gov.cn/bx/)以及紫金保险持有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37的《保险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紫金保险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紫金保险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紫金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紫金保险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紫金保险。)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产投资本”)持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西产投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本所核查了《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西产投资本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西产投资本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广西产投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西产投资本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广西产投资本。)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广西北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广西北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北港创投”)持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西北港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本所核查了《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西北港创投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西北港创投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广西北港创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西北港创投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广西北港创投。)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日报”)持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西日报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本所核查了《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西日报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西日报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广西日报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西日报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广西日报。)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所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01781440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中信证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持有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所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银河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110000710934537G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银河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银河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银河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银河证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产”)持有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本所核查了《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新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新资产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国新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新资产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国新资产。)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一)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深圳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本所核查了《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深圳担保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深圳担保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深圳担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深圳担保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深圳担保。)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二)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资产”)持有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易方达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所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易方达资产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440400071940382X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易方达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易方达资产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易方达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易方达资产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易方达资产。)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招商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所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招商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440300192238549B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招商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招商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招商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招商证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四)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持有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海通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所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国泰海通证券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31000063159284XQ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海通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海通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国泰海通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泰海通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国泰海通证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持有的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建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所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信建投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110000781703453H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建投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建投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建投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中信建投。)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持有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长城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所核查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https://xkz.nfra.gov.cn/jr/)以及长城资产持有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J0002H1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长城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长城资产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本所核查了长城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长城资产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长城资产。)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七)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国寿资产鼎瑞2308”)的产品登记证明文件,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寿资产鼎瑞2308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所核查了产品管理人国寿资产持有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寿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本所核查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许可证信息系统(https://xkz.nfra.gov.cn/bx/)及国寿资产持有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06的《保险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寿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国寿资产鼎瑞2308属于由国寿资产担任产品管理人设立并经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基于以上,经本所适当审查,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寿资产鼎瑞2308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产(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国寿资产(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经本所适当审查,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八)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的产品登记证明文件,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所核查了产品管理人江苏信托持有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江苏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本所核查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https://xkz.nfra.gov.cn/jr/)以及江苏信托持有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26H23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江苏信托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属于由江苏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

基于以上,经本所适当审查,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经本所适当审查,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九)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提供的“信澳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的产品登记证明文件,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所核查了产品管理人信达澳亚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澳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下转38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