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接381版)
本所核查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机构登记信息(https://www.amac.org.cn/)及信达澳亚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440300717866151P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澳亚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属于由信达澳亚担任产品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
基于以上,经本所适当审查,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经本所适当审查,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易方达资产提供的“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的产品登记证明文件,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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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资产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二)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1.基本情况”。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本所核查了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易方达资产持有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为91440400071940382X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易方达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属于由易方达资产担任产品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
基于以上,经本所适当审查,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易方达资产(代表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易方达资产(代表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易方达资产(代表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经本所适当审查,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本所核查了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相应承诺函、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相应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出具的相应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实施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适当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以及第27条的规定。
(二)北投集团、产投管理公司、创投管理公司、紫金保险、广西产投资本、广西北港创投、广西日报、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新资产、深圳担保、易方达资产、招商证券、国泰海通证券、中信建投、长城资产、国寿资产鼎瑞2308、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北投集团、产投管理公司、创投管理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紫金保险、广西产投资本、广西北港创投、广西日报、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新资产、深圳担保、易方达资产、招商证券、国泰海通证券、中信建投、长城资产、国寿资产鼎瑞2308、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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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安嘉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暂停大额申购及
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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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6年4月29日起,易方达安嘉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暂停个人客户的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业务,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在全部非直销销售机构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下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则10万元确认申购成功,超过10万元(不含)金额的部分将确认失败;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或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则对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基金管理人将逐笔累加至该类基金份额不超过10万元(含)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该类基金份额其余申请金额确认失败。
(2)自2026年5月6日起,本基金取消个人客户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在全部非直销销售机构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限制,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3)根据相关公告,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本基金各类型机构投资者目前仅应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及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881 8088。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易方达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招商证券”)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不动产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上交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其他资管产品;(四)具有丰富不动产项目投资经验的不动产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不动产项目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北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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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北投集团是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招募说明书》以及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北投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共同认购的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8%。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北投集团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北投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后,乙方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上交所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及第三十一条(上交所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实施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北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北投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管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产投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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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产投管理公司是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招募说明书》以及产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产投管理公司作为北投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北投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拟共同认购的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8%。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基于以上,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产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产投管理公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产投管理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结合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产投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产投管理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管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创投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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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创投管理公司是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招募说明书》以及创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投管理公司作为北投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北投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拟共同认购的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8%。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基于以上,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创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投管理公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创投管理公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结合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创投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创投管理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紫金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许可证信息系统公示以及紫金保险提供的《保险许可证》,紫金保险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紫金保险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紫金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紫金保险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紫金保险。)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紫金保险出具的承诺函,紫金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产投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广西产投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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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广西产投资本提供的《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广西产投资本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广西产投资本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西产投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西产投资本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广西产投资本。)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西产投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广西产投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广西北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北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北港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广西北港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广西北港创投提供的《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广西北港创投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广西北港创投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西北港创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西北港创投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广西北港创投。)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西北港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广西北港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日报”)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广西日报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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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广西日报提供的《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广西日报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广西日报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西日报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西日报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广西日报。)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西日报出具的承诺函,广西日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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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信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中信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中信证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银河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银河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银河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银河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银河证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国新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国新资产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新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新资产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国新资产。)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深圳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深圳担保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深圳担保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深圳担保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深圳担保。)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易方达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易方达资产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易方达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易方达资产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易方达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易方达资产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易方达资产。)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易方达资产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招商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招商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招商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招商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招商证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国泰海通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国泰海通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泰海通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国泰海通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泰海通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国泰海通证券。)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海通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中信建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信建投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建投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中信建投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建投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中信建投。)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长城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以及长城资产提供的《金融许可证》,长城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长城资产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长城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长城资产保证并承诺,“乙方(乙方系指长城资产。)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资产出具的承诺函,长城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国寿资产鼎瑞2308”)的产品登记证明文件,国寿资产鼎瑞2308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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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管理人国寿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国寿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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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许可证信息系统及国寿资产提供的《保险许可证》,国寿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国寿资产鼎瑞2308属于由国寿资产担任产品管理人设立并经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下转38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