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06版)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6-021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普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8.336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9.26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458.1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727.82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730.3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3月2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23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1号)。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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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的期末募集资金余额为扣除现金管理余额2,100.00万元后的,如加上现金管理余额,则为6,812.80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先后依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管理,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另外,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与全资子公司北京开普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开普”)与国金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5年4月16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普云智算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算(宿迁)”)与国金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均严格遵照制度与约定执行。
(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及2个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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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开普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4405017789860000075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已销户;开普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4405017789860000075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已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在报告期内处于建设期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该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公司综合技术实力,巩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项目效益反映在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中。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核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核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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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明细表
2025年度,公司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明细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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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银行的七天通知存款产品中200万元已于2024年12月2日归还。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回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或回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投项目“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已将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利息收入)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基本结算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并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实际划转募集资金64,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划转后专项账户余额为36,812,282.08元;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尚未实际划转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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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实际划转募集资金99,061,236.07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际划转募集资金31,195,969.42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分别向全资子公司智算(宿迁)提供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北京开普提供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其中智算(宿迁)主要用于该项目的设备及配套软件购置等,北京开普主要用于该项目的设备购置、开发费用等,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实施完成之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该笔借款可自动续期。同时,因智算(宿迁)为“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为便宜智算(宿迁)使用募集资金,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以及签署公司、智算(宿迁)、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等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2.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总额、投资目标均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投入金额,新增开普云智算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新增宿迁市作为实施地点,并同意将“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5年12月。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开普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开普云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开普云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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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6-020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更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外部董事张利国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利国先生因个人职务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因此申请辞职。张利国先生在公司仅担任董事,未担任其他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张利国先生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利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辞职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张利国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更换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军先生,1974年出生,清华大学,双学位,本科学历。2017年10月至今,任上海超越摩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超越摩尔基金创始合伙人。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任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一部总经理;2011年至2014年12月,历任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基金一部副总经理及业务发展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王军先生具备丰富的科技产业投资经验和基金管理经验。在科技投资方面,王军先生在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设备和材料等领域中,曾主导投资长江存储、中芯国际、北方华创、中微公司、沪硅产业等一百余个项目。在基金管理方面,参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由王军先生管理的超越摩尔基金募资规模达数十亿元。
王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王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6-025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投产业基金实施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通知,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一一新余开普云数字智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决议实施清算。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业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江西云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长润专项四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渝越新经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发起设立新余开普云数字智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江西云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8月,产业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鉴于基金存续期已届满,根据《新余开普云数字智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基金实施清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产业投资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清算注销合伙企业。本次产业投资基金清算事项不会对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投资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新余开普云数字智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西云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期限:产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间为自成立之日起5年
基金规模:基金认缴出资额为20,000万元,截至清算基准日,基金实缴出资额为6,040万元,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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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清算方案
基金存续期内,累计投资项目3个,包括中科国力(镇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焱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额合计3,550.76万元。基金前述投资项目全部通过实物分配方式完成退出,合伙企业不再持有被投项目股权。
基金可分配金额为1,673.80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基金清算系依据《合伙协议》所作出的安排,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日常经营活动及公司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6-024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的要求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要求而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该会计准则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 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在合适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的,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6-027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4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5月14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7层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14日
至2026年5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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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4、5、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汪敏、严妍、海南政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卿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议案5回避。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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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提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现场登记时间:2026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三)现场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7层公司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428号寰宇汇金中心凯旋大厦9B座33层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523123
会务联系人:刘志
联系电话:0769-86115656
传真:0769-223399042
2、本次股东会预计需时半日,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往返交通、食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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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6-023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融资租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信用证、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金融供应链等)。最终授信额度及期限以有关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额度为准,本次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确定。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本事项尚需经过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融资业务办理手续的及时性,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决定授信事项、签署与授信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综合授信事项之日止。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