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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2026-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大学路295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昭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4人,代表股份185,095,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23,514,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8人,代表股份61,580,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12,355,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6人,代表股份12,177,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817,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8%;反对2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77,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2%;反对2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0%;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

提案2.00 《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806,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8%;反对2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6,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02%;反对2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7%;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1%。

提案3.00 《202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822,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8%;反对2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8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54%;反对2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7%;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提案4.00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68,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7%;反对3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9,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91%;反对3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4%;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4%。

提案5.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创发先生、郑靭先生、郑侠先生、陈汉昭先生、杨荣政先生、蔡雯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03%;反对3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7%;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03%;反对3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7%;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0%。

提案6.00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35,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3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0%;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96,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96%;反对3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1%;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提案7.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89,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8%;反对2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6%;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50,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59%;反对2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

提案8.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801,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反对2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06%;反对2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8%;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7%。

提案9.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24,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反对3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8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74%;反对3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32%;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黎婷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