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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联合发布管理办法
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非法金融活动的网络营销被明令禁止。《办法》强调,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

算法推荐不得引导过度消费

《办法》规范了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办法》要求: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互联网平台要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查询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

在营销内容方面,《办法》要求,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信息。比如,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办法》也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规范要求。比如,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业内专家表示,根据《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将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宣传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贷款利率低至xx%”等营销话术,而是需明确说明年化贷款利率等关键信息。

业内专家还提到,在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用“优惠支付”“分期支付”等表述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

多部门协同推动政策落地

“《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推动解决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领域乱象,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促进互联网平台规范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业内专家表示。

《办法》还将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业内专家表示,在大型平台企业金融业务专项整改中,金融管理部门探索加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监管,在互联网贷款、非银行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领域监管制度中提出了要求,但目前缺乏相对系统的、统一的管理制度,也没有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规定。《办法》正是补齐该领域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一环。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多方参与、环节复杂,涉及众多部门的管理职责。”业内专家称,《办法》明确了金融管理、网信、电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记者获悉,未来,八部门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