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ST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6-006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及部分仲裁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已将相关仲裁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2014年当期营业外支出,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苏0613执恢575号之六《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海门房产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寄来的《关于“(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已受理本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海门房产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寄来的(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5,000,000元。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1,303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4,390.90元,由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66,912.10元;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66,912.10元。3.对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披露的临2024-03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3.海门房产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01民特734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海门房产诉与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的临2024-04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海门房产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0613执5407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认为,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立案受理的,应当中止执行,裁定:中止(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临2024-056《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4.海门房产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01民特73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门房产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实际涉及对仲裁庭裁决结果及理由的异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因此,海门房产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披露的临2024-058《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申报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二、2025年4月27日,2026年4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本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钱款825036.24元,转开执行102667元后,余款722369.24元由本院转交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钱款。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至2027年4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复华文苑项目的大量商品房及车位等不动产,本院已分别在关联保全案件(2022)苏0684执保1602号、首次执行案件(2024)苏0613执5407号及本案中查封其名下大量不动产。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就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开具调查令,故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具体查封情况等由申请执行人自行知悉确认。
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复华文苑9幢406室、10幢201室、16 幢605室的不动产,拍卖成交价共计942070元。另因被执行人在开发不动产时已先行垫付上述拍卖不动产上维修基金等共24283.2元,买受人将该部分款项交至本院账户。故本案共有966353.2元案款待发放,扣除网拍服务费9000元、鉴定费(申请人垫付)13000元、过户税费64172.91元后,余款880180.29元由本院转交申请执行人。
4.因本案标的较大,实现债权需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复华文苑项目大量商品房,若将整宗小区资产一次性推向拍卖市场,短期内会集中释放大量同质化标的,远超市场正常消化容量,引发竞买者压价,直接导致资产成交价格大幅低于合理市场价值,最终不当贬损被执行人财产价值。故本案中仅选取部分不动产拍卖处置,后续将继续分批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以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明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2022)沪仲案字1693 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2014年当期营业外支出,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苏0613执恢575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