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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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权前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将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未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回购注销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与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等;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11 证券简称:爱慕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拟进行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将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7.82元/股调整为7.0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实际向145名激励对象授予811.10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9、2024年7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自披露通知债权人公告之日起45日,公司未接到债权人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情形。
10、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5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自披露通知债权人公告之日起45日,公司未接到债权人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情形。
13、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元(含税)。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P=P0-V=5.92-0.37=5.55。
因此,如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在公司办理并完成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前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完毕,则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将由5.92元/股调整为5.55元/股;如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虽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在公司办理并完成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后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完毕,则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仍为5.92元/股。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11 证券简称:爱慕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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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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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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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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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为66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405.0612万股的1.63%。其中,首次授予的权益为549.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405.0612万股的1.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3.18%;预留111.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405.0612万股的0.2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6.82%。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404.0612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660.00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064.061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405.0612万股的2.63%。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5人,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7,712人的0.71%,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爱慕股份董事(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1.40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1.4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每股11.4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每股11.28元。
3、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的确定以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保障公司核心业务稳定发展、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立足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与内在价值的认可,遵循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基本原则。
公司所处的行业兼具品牌消费与制造属性,整体呈现周期波动较强、库存管理要求高、市场竞争持续加剧的特征。当前行业人才争夺日趋激烈,核心技术及管理人才的稳定性对公司持续保持竞争优势至关重要。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上述人员是公司战略落地与技术创新的核心支撑力量,其稳定性与积极性直接影响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可持续提升。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在本激励计划中,公司在设置了具有较高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行权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11.40元/份。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13元。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7.1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7.05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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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有)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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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含)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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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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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和 “归母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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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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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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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专业从事高品质贴身服饰及其用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共拥有三十余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4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1993年创建爱慕品牌,持续建设品牌和品类,实现从单品牌到多品牌矩阵协同发展,领跑贴身服饰行业。近年来,公司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不断推出创新产品,累计持有多项核心专利,技术壁垒持续筑牢。与此同时,公司加速推进全球化战略,在迪拜、新加坡、越南、澳大利亚等地持续布局,海外市场增长潜力巨大。此外,公司全渠道运营模式也日趋成熟,线上内容电商与线下精品门店协同发展,为业绩持续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当前,市场消费趋于谨慎,中高端需求持续承压,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价格竞争压力持续加大;与此同时,品牌升级、数字化转型、全球化扩张等战略的深入推进,对核心人才队伍的专业能力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公司亟需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深度绑定,充分激发组织活力与一线战斗力,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助力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助力公司实现长期稳健发展与价值创造。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以及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并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有)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爱慕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爱慕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爱慕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爱慕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委员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于授权日/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授予通知(如有)。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行权/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有)由激励对象享有。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0、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本公司下属分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而降职的:
若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且降职后仍为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公司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行权数量,所调减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公司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解除限售数量,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且降职后不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且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公司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行权数量,所调减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公司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解除限售数量,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控股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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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4月2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14.33元/股(2026年4月24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11.87%、16.40%、15.49%(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1488%、1.2550%、1.2926%(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0.00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401.58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6年5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6年-2029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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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下转54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