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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者中期分红。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因特殊情况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近三年的现金分红及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议案尚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度公司现金红利尚未发放。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公司2024年度、2023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及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配条件
公司在满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分红条款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4)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股东回报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5,972.25万元,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存在其他使用安排情况。
第五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368,484,84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假设公司于2026年9月末完成本次发行。
4、公司2025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10.81万元。假设: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预测净利润在2025年度预测基础上按照下降20%、不变、增长2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6、在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7、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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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在该情况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用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现有业务的延伸和补充,顺应行业市场发展方向,符合公司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战略。
其中,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具身智能机器人等高端前沿智能制造装备的产业化能力,优化公司在智能装备领域的产能战略布局;同时通过强化具身智能核心算法、多模态感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核心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效率,推动人形机器人产品技术持续升级迭代,与现有汽车工业、工业机电等领域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形成协同,从而持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用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基于公司现有生产运营经验及项目管理能力,通过强化宁波基地配套能力,提升医疗健康智能设备量产能力与服务供给规模,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智能制造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和智能化升级,持续推进多元化发展目标,将医疗健康领域作为业绩增长的重要突破口,不断扩大并拓展非汽车领域高端装备业务发展。
信息化建设项目将通过提升信息化系统协同能力与服务供给效率,进一步推动AI技术在智能制造业务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产业化应用和智能化升级,助力公司实现全球化业务协同的发展定位,满足公司精细化运营管理需求。
补充流动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未来经营性现金流需求,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为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
(二)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具体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二)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使用,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关于保证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主体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盖章页)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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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6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多种通讯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剑峰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推进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调整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3,393.42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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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2,542.42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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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公司调整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同步修订,并编制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公司调整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同步修订,并编制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公司调整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同步修订,并编制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公司调整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同步修订,并编制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公告》。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公司调整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进行同步修订,并编制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三次修订稿)》。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三次修订稿)》。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豁免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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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三次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该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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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5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6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公司同步修订了本次发行的预案、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等文件中的对应内容。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查阅,就本次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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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公告》和《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三次修订稿)》等公告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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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调整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总投资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调整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总投资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公告。
为推进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调整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方案修订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等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3,393.42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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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2,542.42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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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披露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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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368,484,84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假设公司于2026年9月末完成本次发行。
4、公司2025年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10.81万元。假设: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预测净利润在2025年度预测基础上按照下降20%、不变、增长2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6、在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7、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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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在该情况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用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现有业务的延伸和补充,顺应行业市场发展方向,符合公司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战略。
其中,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具身智能机器人等高端前沿智能制造装备的产业化能力,优化公司在智能装备领域的产能战略布局;同时通过强化具身智能核心算法、多模态感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核心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效率,推动人形机器人产品技术持续升级迭代,与现有汽车工业、工业机电等领域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形成协同,从而持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用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基于公司现有生产运营经验及项目管理能力,通过强化宁波基地配套能力,提升医疗健康智能设备量产能力与服务供给规模,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智能制造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和智能化升级,持续推进多元化发展目标,将医疗健康领域作为业绩增长的重要突破口,不断扩大并拓展非汽车领域高端装备业务发展。
信息化建设项目将通过提升信息化系统协同能力与服务供给效率,进一步推动AI技术在智能制造业务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产业化应用和智能化升级,助力公司实现全球化业务协同的发展定位,满足公司精细化运营管理需求。
补充流动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未来经营性现金流需求,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为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
(二)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具体详见《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二)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使用,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关于保证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主体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