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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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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6-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6-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较上年末减少42.48%,主要系本报告期内支付京北云计算软件研发中心项目工程建设款所致;

2、应收账款较上年末增加49.78%,主要系本报告期内收入增加导致应收业务款增加所致;

3、预付款项较上年末减少35.63%,主要系本报告期内预付资源款减少所致;

4、其他应收款较上年末增加60.64%,主要系本报告期内支付算力设备押金增加所致;

5、在建工程较上年末增加147.65%,主要系本报告期内增加京北云计算软件研发中心项目工程支出所致;

6、其他非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减少49.17%,主要系本报告期内预付款购置的工程设备已交付验收所致;

7、其他应付款较上年末增加36.19%,主要系本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借款所致;

8、其他综合收益较上年末减少30.91%,主要系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因汇率变动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810.83%,主要系本报告期内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发放的算力券补贴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补贴摊销所致;

2、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122.59%,主要系本报告期内理财收益减少所致;

3、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长368.44%,主要系收入增加导致应收业务款余额增加,计提坏账增加所致;

4、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81.86%,主要系公司持续推进设备更新与优化,部分批次设备处置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所致;

5、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95.24%,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仲裁赔偿款所致;

6、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长308.82%,主要系本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及租房押金转提前解约补偿款所致;

7、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较上年同期下降971.16%,主要系汇率变动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曲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一丹 会计机构负责人:邢晓诗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曲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一丹 会计机构负责人:邢晓诗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6-041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已分别于2026年4月19日、4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各位董事确认收悉。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宁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其中董事曲宁先生、姚巍先生、赵西卜先生、石静霞女士、刘云淮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2026年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6-042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2026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6-045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为上述授信无偿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授信金额、担保金额、期限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本次年度授权的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无偿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等担保事项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情况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担保人曲宁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曲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6,18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曲宁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曲宁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合计40,000.00万元。2026年第一季度具体情况如下:

1. 2025年2月28日,公司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租赁物购买价为人民币3,0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保证;租前期及租赁期限共三年:从2025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具体额度业务种类:融资租赁。

2. 2025年5月7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5月7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信用证开证。

3. 2025年8月28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综合产品池业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4. 2025年9月15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5. 2025年9月18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6. 2025年10月3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7,000.00万元的《额度授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7. 2026年1月13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支行签署额度币种为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6年1月8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8. 2026年3月24日、2026年3月26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分别签署人民币为1,861.13万元、1,126.31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保证担保;其最高本金限额:8,000.00万元,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从2026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担保或反担保额度合计40,400.00万元。2026年第一季度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2月28日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融资租赁提供保证担保,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3,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前息(如有)、预付租赁成本(如有)、租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如有)、提前还款补偿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金、留购价款、保管费(如有)和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担保费、仓储费、拆装费、运输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5月7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4,4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担保期间: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8月25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5,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7)担保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9月15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5,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9月17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5,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担保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年10月31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7,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担保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6年1月13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分(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分(支)行申请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分(支)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3,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担保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6年3月19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提供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8,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7)担保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解决了公司融资面临的担保问题,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经营发展。此外,以上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一)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

(二)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

(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综合授信协议》;

(四)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综合产品池业务合同》;

(六)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七)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

(八)中信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九)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综合授信合同》;

(十)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十一)兴业银行北京朝外支行《额度授信合同》;

(十二)兴业银行北京朝外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十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分(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十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分(支)行《保证合同》;

(十五)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十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